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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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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6176754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常年患病的肖老人(肖某)因在家中摔了两跤,身体每况愈下,于2020年11月不幸在家中死亡。因肖老人的孙子肖某平就读大学春季开学需要学费和生活费,其儿子肖某1与孙子肖某平拿着老人的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未同意取款,两人来到汝城县公证处寻求帮助,经公证员询问了解,肖老人生前共有三个子女,其中次子肖某2在二〇〇一年因一场意外死亡,留有一子肖某平。肖某平当时只有一岁,母亲徐某香在肖某2死亡后便改嫁,肖某平便由肖老人抚养至今。

2021年1月28日收到该案件后,因肖老人全家都是精准扶贫户,且两个老人又是一类低保对象,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承办公证员谭明洁积极主动开展了调查核实。因被继承人户籍地地处偏远山区,道路崎岖,了解到当事人这次提交资料到公证处靠骑摩托车这样的交通工具,当事人来办事极为不便。次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便驱车六十多公里来到被继承人户籍地,找到被继承人的亲戚、邻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证人证言核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情况。询问采取单独询问的方式,并拍照留下证据。并到村委会调取了被继承人及继承人贫困户和低保户的证据材料。通过继承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证人陈述的亲属关系和相关单位的证据材料,公证处确定了被继承人肖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雷老人、女儿肖某荣、长子肖某1以及代位继承人肖某平。

在本案件中,承办公证员了解到肖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又存在代位继承人的情况,通过调查核实并主动找寻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最后确定案件事实并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便立即免费邮寄到当事人所在地。在本案中,本公证处减免了公证费和调查取证的所有费用。肖某1和肖某平及其家人对公证员提供的便民服务深表感激。

汝城县公证处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主动调查取证,让公证员多跑路,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并积极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响应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扶贫攻坚。

汝城县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始终“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不负汝城人民重托”,主动求证,服务山区人民,做好公证服务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湘郴汝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肖某1,男,一九XX年二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Y瑶族村XX组。

肖某平,男,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瑶族村XX组。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肖某1、肖某平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肖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肖某,男,一九XX年五月六日出生,于二〇二〇年X月死亡,生前身份证号码:432XX,生前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瑶族村XX组。

二、被继承人肖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X元。

三、被继承人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六人:

肖某林,男,于一九XX年死亡,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何某姣,女,于一九XX年死亡,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雷某娣,女,一九XX年九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村XX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肖某1,男,一九XX年二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村XX组,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肖某2,男,于二〇XX年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肖某荣,女,一九XX年三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村XX组,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肖某2于二〇XX年已先于被继承人肖某死亡,肖某2的晚辈直系血亲现有以下一人:

肖某平,男,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XX,现住湖南省汝城县XX瑶族乡XX瑶族村XX组,是肖某2的儿子。

五、肖某1、肖某平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肖某生前在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人民币(账号/卡号:810XX08、810XX48)由继承人雷某娣、肖某1、肖某荣和代位继承人肖某平继承,并由肖某1和肖某平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汝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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