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秦某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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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6190809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卢某与秦某于2016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稳固,生活幸福。为维护家庭稳定,避免今后产生纠纷,现卢某与秦某就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的归属做出如下约定:1.坐落于融安县XX路XX栋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XX县不动产权第XX号]登记在卢某名下,系卢某于婚前购买,婚后亦系卢某单独偿还贷款,产权归卢某个人所有;2.坐落于融安县XX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房权证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X国用(2016)第XXXX号】登记在秦某名下,系秦某于婚前购买,婚后亦系秦某单独偿还贷款,产权归秦某个人所有;3.坐落于融安县XX路XX号房屋(购房合同编号:05XXXX44)系双方婚后购置,但购房合同为秦某个人签订,首付款及贷款亦为秦某个人出资并单独负责偿还,产权归秦某个人所有;4.卢某与秦某双方于婚前已口头约定财产AA制,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负担各自开支,且婚后亦已实际履行,任何人不得以一方承担生活支出或其他费用等理由对上述房产约定的归属提出异议;5.夫妻双方应充分谅解彼此尊重,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个人名下房产时,应事先告知并充分征求对方意见。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上述案例中,卢某与秦某就各自婚前、婚后的财产做了约定,避免了今后产生纠纷。公证员基于此情况,为当事人草拟协议书并办理公证,解决了卢某与秦某的顾虑,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乙方: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卢某与秦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右拇指印均属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