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放弃继承权声明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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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6191476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份,一个老年妇人吴某在其家属陪同下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公证处称:她的儿子梁某,于2019年5月份因病在南宁死亡。死前遗留有南宁某公司16.36%的股权,因她已经年迈,不方便管理股份,因此要放弃继承该遗产,因此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公证员了解完情况后,首先把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所需要的证明及材料。随后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承办公证员在审核材料中发现,因梁某若干年前已经移居南宁,户口也随之迁移,故其与吴某的亲属关系还需确认核实。为此,公证处特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当地居委会对吴某与梁某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在核实确认双方的亲属关系后公证处为吴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当事人表示她由于身体原因,不便前往南宁,能就近办理公证省去了很多麻烦,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放弃继承权声明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很常见的公证类型。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是继承人本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即丧失了继承权的法律行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桂苍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X镇XXX。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吴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吴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