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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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227703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喻某向湖南省宁乡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喻某父亲去世后遗留的一处房产。公证员首次接待,喻某及喻某的兄弟姐妹陈述:喻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得知继承和房屋过户手续繁琐,不仅需要喻某多次往返提供证明材料,而且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将手续办理完毕,可是喻某在外地工作,事务繁忙,没有时间来回往返。得知这一情况,公证员告知喻某,公证处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和委托公证,提供代办房屋继承过户的延伸服务。听到这里,喻某立即提出了继承和代办房屋继承过户的公证申请。
经审查,喻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受理的条件,公证处马上为其办理了继承和委托公证受理手续,鉴于喻某的特殊情况,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通过走访喻某父亲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方式对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符合出证条件后加快为喻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并迅速将相关资料转交公证处代办人员,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领到新不动产权证,将新不动产权证邮寄给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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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喻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已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喻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喻某于××年×月×日因××在××市死亡。
二、本次公证申请所涉及的被继承人喻某父亲遗留的财产为:位于××市×××的房屋﹝详见:湘(××)××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
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资料确认:××××××。
四、据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的所有继承人喻某称,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喻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的上述遗产。
因被继承人喻某父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该法律事实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喻某父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喻某父亲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喻某父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喻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宁乡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喻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喻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喻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宁乡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