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黄某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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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255347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X日,孙某与黄某二人前来我处,称:孙某有商品房(住房)一套,已经竣工交付,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黄某想购买该套房屋,双方已经达成交易意向。但由于不动产权证最终办理下来尚需一段时间,孙某怕交房给黄某后使用没几天又反悔不买了,黄某却担心孙某为多赚钱一房二卖或产权证下来后提交交易价格,所以双方都有些纠结,于是到公证处寻求帮助。我处了解情况后,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了耐心的说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办理我处建议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经询问,孙某一直未婚,黄某离婚后未再婚,但二人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秉着“减证便民”宗旨,我处实行承诺制,让孙、黄二人就各自婚姻状况作了书面承诺,保证办证时均系单身状态。为了保证买卖双方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签订,以达到最终实现房屋过户给买方的目的,在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对房屋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款、付款方式、税收承担等内容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的前提下,为双方起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并经双方一致修改认定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此次公证让买卖双方最终放下心头“大石”,及时解决了群众疑难问题,使公证双方均满意而归,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预约出卖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预约买受人):黄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预约合同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
经查,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与贵州省桐梓县甲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取得坐落于贵州省桐梓县XXXX室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房屋达成了交易意向,对将来的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相关预约并于XXXX年X月XX日在我处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某与黄某于XXXX年X月XX日在我处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本公证书前面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不作为房屋产权转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交易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条件时,双方当事人应办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到该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物权登记。届时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桐梓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