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雷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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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258173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王甲咨询,其父亲王某名下有一套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是王某与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王某身体器官功能渐渐衰竭已经住院,王某想尽快办理委托公证把房屋过户到妻子雷某名下,需要安排公证人员上门为其办理。
公证员向王甲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共同共有,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屋产权完全归属雷某,针对此情况可以由王某、雷某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同时,再由王某办理一份委托公证,由他人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手续,才能达到王某想要的效果。只做委托公证并不能达到王某的本意。
王甲将公证员的建议带回与其父王某及其家人商量后,为其父母预约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和委托公证。因王某身体情况不好,公证处在第二日上午即安排两名公证人员外出到医院上门受理了王某与雷某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和王某的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
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雷某于XXXX年X月25日在xx医院xx大楼xx楼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