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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代书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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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258150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家住贵州省XX县XX镇的黄甲,向公证处咨询遗嘱继承相关事宜,黄甲的叔父老黄在XXXX年X月X日,在村干部的共同参与见证下,订立了一份遗嘱,老黄在遗嘱中,将自己所有的存款、房屋等指定给黄甲继承,而老黄的百年后事要由黄甲负责完善。现老黄已于2021年X月XX日因病死亡,黄甲到银行要求领取老黄的存款,用于办理老黄的后事,但相关部门与无法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黄甲只有求助于公证处。

针对黄甲的情况,告诉他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就可以解决他的困难,并指导他提供了被继承人死亡证、遗嘱、身份证、户口册、财产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于老黄立的是代书遗嘱,必须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明人及其代书人,公证员还对老黄的遗嘱见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确保老黄立遗产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规定,为黄甲办理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黄甲拿到公证书后,到银行领取了存款,并用该款妥善办理了老黄的后事,切实解除了当事人的忧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X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黄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县XX镇XX村XX组。

立遗嘱人(被继承人):老黄,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贵州省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本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公证。本处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其身份;

二、开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是遗嘱继承人; 

经本处对遗嘱上证人包括遗嘱代书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遗嘱是被继承人老黄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遗嘱真实有效。 

四、银行存款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证明遗产的真实和合法存在。

经本处调查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属实。据此及上列申请人陈述、自认,本处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老黄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情况:现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

三、遗嘱处分的存款财产是被继承人老黄生前个人单独所有的合法财产,因为其无配偶,已无其他家庭成员及共有权人。

四、经本处对遗嘱上所列证人包括遗嘱代书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遗嘱是被继承人老黄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遗嘱真实有效。

另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其他除上述遗嘱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遗嘱。

基于以上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遗产由申请人即遗嘱继承人黄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开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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