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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第二顺序代位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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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6311773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苏某的父母早故,苏某自己终生未婚且无子女。他年老后,便投奔了其侄女苏某某。苏某某一直悉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直至苏某去世。苏某生前有两套房产。

苏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下称韶州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继承苏某遗留下的房产。

公证员了解到,苏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死亡,连唯一的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了,这意味着苏某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由于无法定继承人,苏某遗留下来的房产便成了“无主房产”,按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那么,“无主”房产就真的无主了吗?

经办公证员告诉苏某某,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苏某某作为苏某的侄女,是可以继承其叔叔的遗产的。经办公证员耐心地为苏某某解释了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并告诉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2021年2月24日,苏某某来到韶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苏某遗产的公证。经办公证员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其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原本“无主”的房产顺利地找到了新主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粤X第XX号

申请人:苏某某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苏某的侄女。

被继承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苏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就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苏某某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得如下内容:

一、被继承人苏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被继承人苏某在X市遗留有不动产,位于XXXX。

因被继承人苏某生前未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苏某的个人财产,现为其遗产。

三、截止到本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称未发现被继承人苏某生前对上述财产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苏某的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

五、苏某的哥哥A先于苏某死亡,苏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A生前育有子女:苏某某。

七、现苏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苏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苏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且未婚无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苏某的哥哥先于苏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苏某某代位继承。故上述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遗产应由苏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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