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股份承续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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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315198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贵阳A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杨B(有限合伙人)、张C(有限合伙人)、杨D(有限合伙人)、宋E(有限合伙人)、安H(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后因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2021年X月XX日合伙企业的工作人员叶某来到我处咨询,企业解散后如何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至合伙人名下的公证,因企业面临解散且证券交易机构限定完善手续的时间紧急,且我处从未办理过此类似的公证,对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以及剩余股份等财产的分配所需程序都不了解,经过与叶XX反复沟通,公证员也翻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工作人员对流程所需材料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建议企业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公证采取股份承继可否过户至合伙人名下。经沟通后,确认以股份承继的形式进行办理。各合伙人于2021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将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内持有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承继变更至合伙人六人名下的公证,公证员向各合伙人了解企业决议解散、公告、清算报告、编制的财务报告等符合法律的规定,询问企业是否有财产?是否有债务?清算是否已处理完毕?工商税务是否已结清?是否已注销?员工是否已安排妥当?剩余财产如果分配?并告知如果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情况不真实、不合法,将负法律责任,各合伙人一致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向公证员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并签署了询问记录。公证员查询了企业目前的状态,并向证券登记机构了解了非交易过户的流程,确认相关法条适用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后于2021年X月XX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黔贵阳国信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贵阳A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艾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安H,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C,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宋E,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D,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B,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股份承继 D
申请人贵阳A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乙)、安H、张C、宋E、杨B、杨D于2021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将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内持有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承继变更至贵阳A有限公司、安H、张C、宋E、杨B、杨D名下的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三、贵阳A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四、股份权属凭证;
五、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决议;
六、清算报告及财务报表;
七、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承继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承继人履行公证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通用公证告知》并已完全理解告知所述的全部内容,保证所陈述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XX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由合伙人贵阳A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杨B(有限合伙人)、张C(有限合伙人)、杨D(有限合伙人)、宋E(有限合伙人)、安H(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其中贵阳A有限公司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杨B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张C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杨D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宋E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安H出资00.00元,占出资额的X%;
二、2021年X月XX日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歇业清算。根据清算报告,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对外无未了结债务,该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内持有的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由合伙人按持有该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2021年X月X日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且合伙企业所有对外债务、人员工资等费用已支付完毕,全体合伙人于2021年X月XX日达成《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协议》;截止目前,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处于尚未注销状态,但已依法进行了清算。
四、上述申请人要求按照其在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比例承继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00内持有的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
五、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以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00内持有的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为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贵阳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000000内持有的证券“XXXX”(证券代码:000000)XXXX股股份及相应权益由贵阳A有限公司、安H、张C、宋E、杨B、杨D承继,承继后贵阳A有限公司持有证券“XXXX”股权0%(X股)、安X持有证券“XXXX”股权0%(X股)、张C持有证券“XXXX”股权0%(X股)、宋E持有证券“XXXX”股权0%(X股)、杨B持有证券“XXXX”股权0%(X股)、杨D证券持有“XXXX”股权0%(X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信公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