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清点公司账目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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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354963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服刑期间,所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的父母。其母亲潘某去世,父亲张某再婚,因该公司的部分往来账目存放在去世的潘某房间里,潘某去世后,该房间一直未有人住居。该房产的产权人是父亲张某。现该公司申请破产,为了固定账目凭证,预防纠纷发生,所以申请对该房屋内的账目资料的收集、清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法院的人员及清算小组的人员均参加本次账目资料的收集、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湘怀证字第2XX号
申请人: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3xxxx,住址:湖南省洪江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张某来到我处称:因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为预防纠纷,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我处申请,要求对取出及清理位于洪江市某镇某小区的6栋6单元某室涉及原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本处指派公证员杨XX、罗XX来到洪江市某镇某小区。在洪江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杨某、杨某1及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覃某、胡某和申请人张某的陪同下,在公证员杨XX、罗XX的现场监督下,由怀化洪江市安盾锁业的工作人员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3xxxx)打开洪江市某镇某小区的6栋6单元302室的房门,张某将该房屋内的涉及原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取出来,公证员罗宏卫对开门至取出文件资料的过程进行摄像并制作成光盘(见附件7),然后将取出的文件资料运至洪江市公证处办证103室封存保管,申请人杨某在封条上签名,本公证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页(见附件1);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由张某、覃某、黄某(张某称:黄某系原湖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在公证员杨XX、罗XX的监督下,在洪江市公证处办证103室将从洪江市某镇某小区的6栋6单元302室取出保存的文件资料清理成册,现场当场拍照二张;本公证员分别现场 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二份共二页 (见附件2-3)。
兹证明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容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到洪江市某镇某小区的6栋6单元302室取出保存的文件资料清理内容一致;《 现场工作记录》附件1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原件上杨某、杨某1、覃某、胡某、张某、王某、罗XX、杨XX的签名属实;2、与《 现场工作记录》附件2-3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原件上覃某、 张某、 罗XX、杨XX的签名属实; 本公证书所附文件资料、照片、光盘系洪江市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现场拍摄刻录、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三份共三页(见附件1、2、3);
2、照片三张(见附件4、5、6);
3、光盘一张(见附件7);
4、文件资料(见附件1-8册,说明:因文件资料内容多无法与公证书装订成一册,另装订成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洪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