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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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341289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X日,许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接待了他。按照公证流程,公证员对当事人的基本意愿及办理公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许某的配偶李某于2016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许某和李某是原配夫妻, 李某生前只有一个子女,李某的父母都已经过世。
李某遗留有一处房产,是许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开通知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但需要许某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李某的儿子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由许某继承上述房屋。
公证员仔细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资料,发现了一处特殊情况,李某的父亲和李某是同一天死亡,死亡证明显示两人死亡日期相同,均为2016年X月X日.为此,公证员专门前往派出所了解情况,核实到死亡证明真实有效,并从相关材料中了解到,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未经任何急救措施,就已当场死亡。查明相关事实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此推定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解决这一问题后,公证员又对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没有问题后,顺利为许某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为许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证业务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公证案件涉及的特殊和疑难问题逐渐增多,这就需要公证员在受理案件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职业能力。公证员是一个专业性和综合技能要求极高的职业,只有把自身的执业技能往精、深、专发展,做到学无止境,精益求精,与时俱进,才能高效优质快速的解决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问题,才能切实的服务好群众,更好的体现作为一名公证行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黔筑衡律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许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许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2021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已知悉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告知申请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李某生前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原位于xx路x号附x号的房屋需拆除,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xx商住楼x组团x栋x楼x型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现该房《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所示地址为xxxxxx项目x区E3,x号楼x号楼(x)x-x-x,该房尚未办理权属凭证,最终办证地址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许某、李甲称:对于上述财产,被继承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财产未继承分割;上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许某。
被继承人李某共有子女一人:儿子李甲。
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是李丙,李丙于2016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李某、李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故推定李丙先于李某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是B,xxx于2008年x月x日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许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中属被继承人李某的财产份额;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李甲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被继承人李某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并在我处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编号为(2021)黔筑衡律证民字第x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已先于李某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李甲表示自愿放弃对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许某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许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