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GGGY16365339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下午,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竹子村2组村民秦某美陪同其侄女秦某霞、侄儿秦某飞姐弟二人(均未成年),来到重庆市丰都县公证处寻求帮助。姑侄三人哭诉道,已经来回跑了五、六个单位,却还是不能把两个孩子的父亲秦某风死亡后的保险金顺利取出来。
公证员详细询问后了解到:秦某霞15岁、秦某飞14岁,系同胞姐弟,二人是父亲秦某风和母亲黄某某(云南人)的非婚生子女 。黄某某在两个孩子4、5岁时已离家出走,自此音信全无,两个孩子一直由秦某风独自抚养。天有不测风云,秦某风于2021年2月因故死亡,照顾两个孩子的重担落在了姑姑秦某美身上。秦某风身故后留有一笔2万元的保险金,秦某美考虑到自己经济拮据,想取出这笔保险金用于两个孩子的教育培养经费,但保险公司要求必须由孩子的监护人到场领取。然而,如何才能确定秦某美是秦某霞、秦某飞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呢?这让姑侄三人不知所措,无助地在保险公司、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来回奔波。
公证员弄清缘由后,当即与仙女湖镇竹子村村民委员会沟通核实了相关情况。由于秦某风与黄某某非婚生育,多年来秦家与黄某某的家人从无来往,尤其在黄某某离家出走后,更是与黄家彻底断绝了联系,且秦某风的父母均已死亡。现在,秦某美表示愿意担任秦某霞、秦某飞二人的监护人,秦某霞、秦某飞也愿意姑姑秦某美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同时,村委会也同意秦某美担任秦某霞、秦某飞二人的监护人,并表示愿意对秦某美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在明确了以上情况后,公证员当天下午加班加点为秦某美、秦某霞、秦某飞办理了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并免收了公证费用,让姑侄三人犯愁的保险金领取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秦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关系人:秦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丰都县某镇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秦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丰都县某镇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
申请人秦某美为更好履行对秦某霞、秦某飞的监护职责,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监护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情况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父亲秦某飞于
二、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二人现就读于丰都县某镇中学,是秦某飞与黄某二人的非婚生子女。且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母亲黄某在秦某霞、秦某飞四、五岁时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一直下落不明。
三、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祖父母均先于其父亲秦某飞死亡,秦某霞、秦某飞的外祖父母现住云南省某地,并且从未与秦某霞、秦某飞的家人联系过,无法履行对秦某霞、秦某飞的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秦某美是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姑姑。
五、申请人秦某美在本公证员面前表示自愿担任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监护人,并承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证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能健康成长;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二人在本公证员面前表示同意跟随姑妈秦某美一起生活,由姑妈秦某美担任二人的监护人。
六、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所在的丰都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秦某美担任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的监护人,并表示愿意对秦某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关系人秦某霞、秦某飞健康成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兹证明秦某美是秦某霞、秦某飞的姑姑,是秦某霞、秦某飞的监护人。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