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重庆市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GGGY16366133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年来,南川区某国有企业将国有经营性资产全部委托其全资子公司重庆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但是在国有房屋租赁期间,大量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如部分承租户不按时缴纳租赁费或租赁合同到期后联系不上承租方也不能腾退租赁房屋等情形,不仅增加了国有资产管理难度,还给国有资产收益造成了较大损失和浪费。

于是,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南川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案。接到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立即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针对该公司出租国有资产的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提出了公证解决方案:一是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承租户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承租户自愿放弃诉权,出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如果承租人出现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房屋等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监督下,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清理,及时收回房屋。对此,公证员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增加强制执行效力条款、房屋腾退条款以及租金债务核实条款等内容,同时,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招租时,一并公告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将公证方案提交至南川区某国有企业,该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并征得了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同意。目前,资产管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顺利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切实为国有资产正常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XX)渝某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出租人:重庆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川区某地。

承租人:重庆某科技服务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川区某地。

公证事项:赋予《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出租人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身份证、说明、出租房屋的照片、房地产权证、南川城投司文(20XX)X号、南川国资金融发(20XX)X号;承租人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出租房屋的权利依据为南川国资金融发﹝20XX﹞X号等。出租人与承租人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房屋位于南川区某地部分房屋,建筑面积:906.47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共60个月),自2021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止。该房屋的年租金标准为108776.4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柒佰柒拾陆元肆角整),租金实行先缴后用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每一合同年度的租金均需一次性提前支付;第一年租金需在2021年4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的租金需在2022年 3月21日前支付,第三年的租金需在2023年3月11日前支付,第四年的租金需在2024年3月1日前支付,第五年的租金需在2025年2月21日前支付等内容。

本公证员就上述《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要求双方确认上述合同的内容,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双方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其他约定,特别约定等条款;为保证租金债务的履行,承租人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以及承租人违约时本处应出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重庆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服务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前面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南川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