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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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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6366813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情发生后,姜某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悔意,愿意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经鉴定,受害人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姜某多次主动与受害人沟通解决方案,但受害人提出远远高出其实际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鉴于此种情况,姜某前往渝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了详细情况:一是姜某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伤相对较轻,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二是受害人现不接受姜某的主动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三是姜某提出的赔偿金额系其聘请的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受害人所受伤害实际情况并综合同类案件法院判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得出,具有合理性,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姜某也明确表示,如该款项少于受害人最终凭有效法律文书应得的赔偿款,愿意补足差额部分。鉴于前述几点事实,公证处讨论后认为:本案虽欠缺双方合意或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事实清楚,办理提存公证能够从客观上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同时也能够体现姜某认罪认罚的主观愿望,为司法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证据。因此建议:姜某将受害人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存放在公证处提存账户,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再由受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随后,公证员对申请人姜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再次确认姜某的真实想法、意愿后,告知了姜某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指导其将赔偿金汇入指定账户,并加快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渝某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提存领受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张某,为主动表明赔偿愿意,也为了能使受害方所受损害能有取得赔偿的保障,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将受害方可能需要的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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