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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某刚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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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6366809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刚与王某是夫妻,张某刚生前是做生意的。今年1月,张某刚突发心梗逝世,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有的债权人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刚的妻子王某、母亲程某及女儿张某都成了被告,被人追债和起诉严重影响了张某刚家人的正常生活。由于不了解张某刚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对于债权人催讨也不知如何处理,王某于是前往荣昌公证处咨询,看公证处能不能妥善解决他们家遇到的难题。

承办公证员了解实际情况后,认为本案问题的关键是张某刚遗产的查明问题,于是提出了公证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方案。对张某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现有张某刚的母亲程某、正在读大学的女儿张某、一对未成年的双胞胎儿子及妻子王某。对张某刚遗产管理人的选定问题,公证员建议:王某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后,由家人推选王某为遗产管理人。在王某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后,王某就可以依法对张某刚的遗产、债务等情况进行查明、清偿、管理和分割,这样既可妥善解决对债权人债务清偿的问题,又可合理分配遗产维持家庭和谐稳定。王某与其他继承人商量后,决定采纳公证员的建议。

于是,承办公证员在确认张某刚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愿意推选王某为张某刚遗产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代为起草了《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并办理了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明确了王某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同时,承办公证员另行出具了多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以方便王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局等机构和部门办理遗产、档案查询事宜,以及向张某刚的债权人、债务人等进行接洽和交涉时表明身份,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公证书格式】

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

协议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因病在重庆荣昌死亡。协议人程某是张某刚的母亲,王某是张某刚的配偶,张某、张某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张某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张某刚的子女。张某权、张某栋未成年,王某是其监护人,协议人对王某的代理权限无异议。协议人确认张某刚生前无遗嘱,亦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为处理张某刚去世后的相关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经协议人程某、王某、张某平等协商,并征得张某权、张某栋的同意,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人共同推选王某为被继承人张某刚的遗产管理人。

二、王某承诺作为张某权、张某栋的监护人,已经征询了张某权、张某栋的意见,张某权、张某栋对推选王某为遗产管理人无异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王某担任遗产管理人不要求继承人支付报酬。

四、王某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7、查询并复制遗产的档案材料;

8、XXXX。

五、协议人同意王某以遗产管理人的名义并授权王某以协议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处理与遗产管理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就张某刚的债权债务、财产管理提起诉讼、应诉、参与调解等一切必要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协议人签名、捺指印之日生效。

协议人(签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公  证  书


(2021)渝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

申请人程某、王某、张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程某、王某、张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核查,现查明如下事实:1、被继承人张某刚(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死亡;2、张某刚的父亲是张某大,母亲是程某,张某大已先于张某刚死亡;3、张某刚的配偶是王某;4、张某刚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张某和儿子张某权、张某栋;5、王某是张某权、张某栋的母亲,系其监护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6、张某权、张某栋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程某、王某、张某就前面的《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征求了本人的意见,对推选王某为遗产管理人无异议。申请人在《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中约定:XXXXX,上述约定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程某、王某、张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上申请人程某、王某、张某的签名、指印属实。根据前面的《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王某是被继承人张某刚的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公  证  书


(2021)渝荣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

兹证明张某刚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王某是被继承人张某刚的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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