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业农村局投放鱼苗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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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367008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内的支嘎阿鲁湖流域放流鲤鱼、草鱼、鲢鱼、鳙鱼4类鱼种,向大方县公证处申办现场监督公证。
在充分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指派公证员全程参与。
在分装鱼种前,公证员提醒鱼种供应商每箱鱼种数量要均等,规格要一致,随机取样的规则是抽取的样品数量不足时以实际清点数量为基数统计总数,数量超出时仍以每箱100多尾的基数统计数量;规格偏小未达到标准的鱼种可能会被抽取作为测量长度的样品,从而杜绝了供应商存有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从鱼种装运上车直到放流河中后一段时间,均不脱离公证员的视线。放流过程由专人拍摄录像刻录光盘。现场监督公证确保了增殖放流过程真实、数据准确。
通过办理现场监督公证,能够很好地证明放流活动没有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打消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举办单位的猜疑。因此,在大型活动特别是公益性活动中,现场监督公证深受举办单位的青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路XXX-1号。
公证事项:投放鱼苗过程现场监督
申请人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决定在支嘎阿鲁湖流域投放鱼苗,为了保证投放鱼苗过程的真实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投放鱼苗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肖成兰、辅助人员周帅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人、在场人一起到清镇市红枫湖镇扁山村清镇春华苗木渔业有限公司,由申请人对鱼苗进行验收、称重,验收、称重后由车辆运输到大方县支嘎阿鲁湖投放。经公证员现场监督,共投放鱼苗共计6211斤,约92.55万尾,其中草鱼995斤约16.92万尾;鲤鱼1102斤约15.98万尾;鲢鱼及鳙鱼4114斤约59.65万尾。公证辅助人员周帅对验收、称重、投放进程进行了现场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在场人、摄像人的签名属实,公证员助理将现场工作视频制作光碟一式二套,一套保存于申请人处,一套保存于贵州省大方县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大方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