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建设装修情况保全证据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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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370502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贵阳市国信公证处接到一当事人(某建筑公司代理人)打来电话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的某广场A、B塔楼相关装修工程是他们公司负责承建,交付期限将近,但他们公司与相关施工人员发生了合同纠纷导致停工。他们公司与业主方有合同约定:如果他们公司不能按时完成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考虑到通过诉讼处理完纠纷后再进行装修施工,则时间又不允许,经多方协调未果,在百般无奈之下,该公司想到了寻求公证处帮忙。
我处接到公证申请后,立即指派公证人员彭XX、周X、殷XX等现场勘察,拟定方案,由于该装修工程量巨大,而且塔楼有大面积的外立面装修现状需要取证,而且涉及高空作业风险性极大,如果公证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乘坐装修工人外墙缆绳电梯取证,工作效率低,且公证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思虑再三,最终拟定的方案是:由申请人(建筑公司)聘请专业无人机操作人员,使用携带摄像机的无人机对需要保全证据的塔楼高空的外立面装修现状进行拍摄取证,公证人员现场监督无人机操作人员实时操控无人机对装修现状完成情况逐一进行拍摄。这样既节约了大量时间成本,又避免了高空作业靠人工取证的危险性。通过近一周的不断努力,顺利完成了该项繁杂的装修工程施工现状保全证据取证工作,为申请人下一阶段的装修施工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同时也为申请人下一步的诉讼留存了证据。
此次保全证据公证,兼顾到了申请人的装修施工工程和诉讼工作两不误,为当事人(建筑公司)解了燃眉之急,预防了一场更大的合同纠纷,且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巨额违约金的风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贵阳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所发扬的吃苦耐劳精神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高度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黔贵阳国信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于2021年7月8日来到我处称,因申请人与瞿某海签订了《某建工有限公司班组劳务合同》,瞿某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为了留存证据需要,特向本处申请对贵阳某广场AB区工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殷XX、周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某、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王某伟以及申请人聘请的无人机操作人员蒋某豪分别于2021年7月8日、7月9日来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处贵阳某广场AB区工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现场,对贵阳某广场AB区工程塔楼幕墙外立面施工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1年7月8日在现场,首先,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周X对本处用于保全的摄像机和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摄像机和手机内没有与本次保全相关的内容,又对无人机内的唯一储存卡进行清洁性检查,确认无人机储存卡内没有与本次保全相关的内容。保全开始,由蔡某和王某伟进行解说和指引,蒋某豪操作无人机对贵阳某广场B区工程塔楼幕墙外立面工程施工现状进行拍摄,公证人员周X使用本处上述手机对无人机拍摄过程进行摄像,本公证员用本处上述摄像机对保全过程进行摄像,本公证员并现场制作《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一份(共二页)存于本处档案。保全结束,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周X将无人机储存卡、本处摄像机及手机带回本处,并通过读卡器及数据线将上述无人机储存卡、摄像机及手机中的内容导出后备份。
2021年7月9日在现场,首先,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殷XX对本处用于保全的摄像机和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摄像机和手机内没有与本次保全相关的内容,又对无人机内的唯一储存卡进行清洁性检查,确认无人机储存卡内没有与本次保全相关的内容。保全开始,由王某伟进行解说和指引,蒋某豪操作无人机对贵阳某广场A区工程塔楼幕墙外立面工程施工现状进行拍摄,公证人员殷XX使用本处上述手机对无人机拍摄过程进行摄像,本公证员使用本处上述摄像机对保全过程进行摄像,本公证员并现场制作《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一份(共二页)存于本处档案。保全结束,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殷XX将无人机储存卡、本处摄像机及手机带回本处,并通过读卡器及数据线将上述无人机储存卡、摄像机及手机中的内容导出后备份。
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殷XX、周X将现场无人机、本处摄像机、手机拍摄所得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共八张光盘:其中无人机视频光盘六张、摄像机视频光盘一张、手机视频光盘一张),并将光盘装入证物袋进行封存加盖本处公章,其中二份附于公证书,一份留存于本处。
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内光盘中的视频文件分别是二0二一年七月八日、二0二一年七月九日无人机操作人员蒋某豪、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殷XX、周X现场拍摄所得,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证物袋一个(共八张光盘:无人机视频光盘六张、摄像机视频光盘一张、手机视频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