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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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6379117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上旬,负责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甲公司向重庆市两江公证处求助,称其供应商乙公司提供的轨道交通设备质量与双方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会对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为维护合法权益,甲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能够及时固定原始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甲公司需要对已在部分轻轨站点安装的设施、设备现状以及送检样品的送检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接到甲公司申请后,考虑到此案涉及轨道交通安全问题,而且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为此,在开始办理公证之前,承办公证人员做好了严密的工作预案。抵达保全现场后,承办公证人员累计工作十几个小时,整个轨道内部设备安装现状和样品送检的保全工作才得以全部结束。虽然公证过程环境艰苦、情况复杂,但承办公证人员还是非常顺利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在保全现场,公证人员共计拍摄照片200余张、拍摄视频时长近200分钟。本次公证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轨道列车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为“开往春天的列车”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渝某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重庆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为及时保留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受重庆市两江公证处的指派,2020年10月14日下午13时30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乘车首先来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冉家坝站,接着乘坐电扶梯进入到冉家坝站内。保全证据开始前,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分别对保全证据需要使用的手机(品牌:华为;型号:P30)和摄像机(品牌:SONY;型号:HDR-XR160E)进行了清洁性检查。
2020年10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开始,在轨道交通冉家坝站班组工作人员胡某、申请人指定人员曹某、王某、袁某、陈某的共同指引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首先来到了轨道冉家坝站的1号出口处。胡某使用携带的专业工具打开了1号出口处的下水井井盖,随后本公证员使用手机对下水井的内部现状以及1号出口处周边环境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具体情况见公证附件)。
在1号出口处的保全结束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又来到轨道冉家坝站的废水泵房,并在胡某的指引下进入废水泵房。进入废水泵房后,胡某和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废水泵房中的控制柜。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废水泵房的内部环境现状、控制柜的外观现状以及控制柜内部配件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在该废水泵房内,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指称的一个“压力变送器”进行了拍照,该“压力变送器”上标示有“上海微仪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压力变送器 MD-803”等字样。此外,在废水泵房的控制柜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DELIXI 备用电源 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字样(具体情况见公证书附件)。
下午14时59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又来到轨道冉家坝站的污水泵房。在污水泵房内,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指称的“压力变送器”的现状进行了拍照。该“压力变送器”上标示有“上海微仪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压力变送器 MD-803 ”等字样(具体情况见公证书的附件)。
下午15时18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又来到轨道交通冉家坝站的6号出口。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下,冉家坝站班组工作人员胡某使用专业工具打开了6号出口处的下水井井盖,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6号出口处的控制柜。随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下水井的内部现状以及控制柜内部配件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其中,在控制柜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DELIXI”的字样(具体情况见公证书的附件)。
下午15时35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乘坐轨道交通6号线来到了轨道交通大龙山站。在大龙山站班组工作人员陈某、申请人指定人员曹某、王某、袁某、陈某的共同指引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了大龙山站的废水泵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之下,胡某和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废水泵房中的控制柜,随后本公证员使用手机对控制柜内部配件的现状以及袁某指称的“压力变送器”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其中,在控制柜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DELIXI 备用电源 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字样(具体情况见公证书的附件)。
下午15点55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乘坐轨道交通6号线又来到轨道交通光电园站。在光电园站班组工作人员李某、申请人指定人员曹某、王某、袁某、陈某的共同指引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了光电园站的废水泵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之下,李某和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废水泵房中的控制柜,随后本公证员使用手机对控制柜内部配件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其中,在控制柜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DELIXI 备用电源 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字样。此外,在该废水泵房内,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指称的一个“压力变送器”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具体情况见公证书的附件)。
下午16时25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上述人员乘坐轨道交通6号线又来到了轨道交通礼嘉站。在礼嘉站班组工作人员刘某、申请人指定人员曹某、王某、袁某、陈某的共同指引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了礼嘉站的废水泵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之下,刘某和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废水泵房中的控制柜,随后本公证员使用手机对控制柜内部配件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其中,在控制柜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DELIXI 备用电源 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字样。在该废水泵房内,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指称的一个“压力变送器”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具体情况见公证书的附件)。
2020年10月14日下午16时35分,在上述四个轨道交通站内的保全过程全部结束。在上述进行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对相关行为和过程进行了摄像(视频的具体内容见公证书附件)。
2020年10月23日晚上23点45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乘车再次来到了轨道交通光电园站。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首先对保全证据需要使用到的手机(品牌:华为;型号:P30)和摄像机(品牌:SONY;型号:HDR-XR160E)进行了清洁性检查。随后,在轨道交通光电园站班组工作人员蒋某以及申请人指定人员王某、袁某、蔡某的共同指引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经站内的楼梯进入轨道交通6号线光电园到大竹林区间,随后来到了位于区间内的水泵房。在该处的水泵房内,光电园站班组工作人员蒋某和其他几名该站的工作人员使用专业的设备和工具移开了位于下水井上的水泥井盖,并使用滑轮等辅助设备将放置在下水井中的一个水泵拉出,并将其平移放置到水泵房的地面上。
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共同监督下,蒋某和其他几名该站的工作人员随即对覆盖在水泵上的泥沙和污垢进行了清理。清理完毕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手机对该水泵的外观现状以及水泵上的标牌进行了拍照(具体内容见公证书附件)。此外,在该水泵房内,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之下,申请人指定人员袁某打开了一个电气控制箱,随后本公证员使用手机对该电气控制箱内相关配件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其中的部分配件上标示有“SIEMEN”、“ABB DPT-CB010 ”的字样(具体内容见公证书的附件)。同时,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督之下,申请人指定人员蔡某从水泵房内的下水井处现场提取了一段其指称的“导轨提升链”(具体情况见公证书附件)。提取完毕后,蔡某将该段“导轨提升链”交给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保存。2020年10月24日02时25分,上述保全过程全部结束,在轨道交通光电园站班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申请人指定人员王某、袁某、蔡某共同走出轨道交通6号线光电园到大竹林区间。
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时01分,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申请人指定人员陈某来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首先对保全证据需要使用到的手机(品牌:华为;型号:P30)进行了清洁性检查。随后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入了业务受理大厅。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的共同监督下,陈某将申请人指定人员蔡某现场提取的“导轨提升链”现场交给了业务受理大厅13号窗口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该名男性工作人员对陈某交送的“导轨提升链”予以接收,并用塑料袋对其进行了封装(具体情况见公证书附件)。上述流程办结完毕后,现场获得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
回到本处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将在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0月27日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拍照、摄像所获得的照片和视频文件刻录进DVD光盘保存,将现场拍照获得的照片进行了打印,将送检现场获得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复印,并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交还给申请人指定人员陈某保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DVD光盘内存储的照片和视频文件系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现场拍照和摄像所得,其内容均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照片打印件系本公证员现场拍照后打印所得,其内容均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系现场送检后所得,其内容均与现场获得的原件相符。
附件:1、DVD光盘3张;
2、现场照片打印件;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共1份;
4、《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