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建筑公司执行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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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6393769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重庆市某建筑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同时,某实业公司A提供10余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几方当事人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借款到期后,建筑公司未能依约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主体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启动司法清收程序。2021年4月底,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将逾一年,银行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按照法定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后,于2021年5月中旬对该笔债务出具了执行证书。
2021年6月,银行依据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完成执行立案手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各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立即表示有还款意愿,并主动与承办公证员多次联系。通过公证处及管辖法院、代理律师的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经磋商后于7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均表示对《公证书》《执行证书》所确定债权债务没有异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向银行履行支付义务。现该案例所涉及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已终结执行。
【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某地。
负责人: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倪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易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周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宋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有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有人:易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代理人倪某,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杨某、宋某、杨某、周某、周某、刘某、唐某、易某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机构编码:XXXX《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营业执照》、《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抵押证明。
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
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
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执照》、《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身份证。
杨某、周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抵押证明。
杨某、宋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周某、刘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唐某、易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经查,申请人依法均具有签订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内容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借款仅限用于采购建材,借款期限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直至借款到期日。贷款人、借款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担保、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通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条款。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杨某提供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为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抵押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抵押物登记、抵押权的实现、保证范围、违约责任、通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条款。保证人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担保的主债权、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保证人的义务、违约责任、通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条款。本公证员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告知了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张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X号《抵押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周某、刘琴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杨某、宋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号《保证合同》;与唐某、易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杨某、周某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号《抵押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某地。
负责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樊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执行人:
债务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保证人):周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禹,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易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周某禹,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有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宋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证人: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有人:易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禹(刘某)、杨某、宋某、唐某(易某)、杨某、周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
上述债务已于
一、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执行证书申请书》。《执行证书申请书》中列明了被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标的。
二、为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提交了: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X号《抵押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X号《抵押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
三、为证明申请执行人按合同约定如数发放了贷款,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交易流水。
四、为证明抵押物按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经查,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渝某证字第XXX号]。办理公证时,借款人、担保人均表示知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后果,均做出了在违约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对公证机构应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债务的方式及联系地址做出了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本处按借款人、担保人承诺的方式及在本处预先所留的联系地址,于e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向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禹、刘某、杨某、宋某、唐某、易某、杨某、周某(邮寄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某地)邮寄了《核实债务的函》。截止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向本处提出有效的履约证明。
本处审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料,并按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方式,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
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X号《抵押合同》、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周某禹、刘某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杨某、宋某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唐某、易某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与杨某、周某签订了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抵字第XXX号《抵押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编号:2019年某银渝借保字第XXX号《保证合同》。杨某提供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为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抵押担保。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禹、杨某、宋某、唐某、杨某、周某为2019年某银渝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均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约定,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四、借款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递交了《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申请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于
五、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渝(2020)大足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
六、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借款人未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现依据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禹(刘某)、杨某、宋某、唐某(易某)、杨某、周某。执行标的为:
一、截止
二、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计收罚息(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计收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大足区某地A、某地B、某地C、某地D、某地E、某地F、某地G、某地H、某地I)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依据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本执行证书公证费为人民币:15841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壹元整),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