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A接受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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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393975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张A来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其祖父祖母遗赠给其的一处房产。张A向公证处提交了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墓碑照片及不动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张A提交的材料显示,张A的祖父张甲、祖母刘乙于2007年2月X日分别在安化县公证处订立了《遗嘱》一份,刘乙将房屋中属于她所有的部分及通过继承可能取得的部分,一半指定由儿子张Z继承,一半遗赠给孙子张A;张甲将房屋中属于他所有的部分及通过继承可能取得的部分遗赠给孙子张A。此后,张A的祖母于2009年1月死亡,张A的祖父于2021年8月死亡。2021年10月X日,张A向安化县公证处申请接受张甲、刘乙遗赠房屋的公证。
据当事人陈述,两被继承人共有5个子女,除遗嘱继承人张Z、受遗赠人张A在本地,其余子女均在外地,他们知晓遗嘱及其内容,但被继承人张甲去世时彼此间曾发生过矛盾,要他们随即来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比较困难,目前也暂不想再生事端。本案有三个关键问题:1、两被继承人一个于《民法典》生效前死亡,一个于《民法典》生效后死亡,两人所立遗嘱效力认定适用法律及规定均不同;2、张某在知道受刘乙遗赠财产后是否及时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3、被继承人刘乙所立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如何检认。
针对以上问题,本案的难点在于向其他继承人检认遗嘱的效力,经与申请人协商,公证决定分三步走:
一、办理张A接受刘乙遗赠及张Z的遗嘱继承公证。
(一)当事人提交的刘乙所立公证遗嘱效力确认。因刘乙于2009年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适用《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查询公证遗嘱平台,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的遗嘱为刘X生前所立唯一一份公证遗嘱,可依法确认其效力,无需再向其他继承人予以检认遗嘱效力。
(二)张A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张A表示,其祖父母在世时,就知晓他们所立遗嘱及将房屋遗赠给他的事实,在祖母去世后不久他与继母发生矛盾时明确表示过“这个房屋就是爷爷奶奶留给他的,他说了算”,并且他一直实际居住在遗赠房屋内。公证处经向遗嘱见证人龙某及申请人的同学贺某调查核实,张A所说情况属实。经查询相关判例,向部分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口头表示或以实际占有房屋可视为接受遗赠,公证处遂认定张A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三)办理张A接受刘乙遗赠及张Z的遗嘱继承公证。根据以上事实及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证员对被继承人刘乙的亲属关系情况、生前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之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是否存在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张A与被继承人刘乙祖孙关系、张Z与刘乙母子关系属实,刘乙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张Z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张A无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公证处为张A出具了接受刘乙遗赠的公证书,为张Z出具了继承刘乙遗产的遗嘱继承公证书。
二、办理张A声明接受张甲遗赠财产的声明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张甲于2021年8月死亡,申请人10月中旬申请办理公证,但因为其余法定继承人暂未取得联系,张甲遗嘱效力检认受阻,先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公证固定张A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既简化后期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的举证程序,也避免期限届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启动张甲所立遗嘱效力检认程序
为张A出具受遗赠公证书、为张Z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后,经当事人申请启动张甲遗嘱效力检认程序,公证员分别从“遗嘱的有效要件”及“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两个方面对遗嘱进行检认。因被继承人张甲于2007年所立遗嘱为公证遗嘱,不存在影响该遗嘱效力的障碍事由,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对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主要审查这三个方面:1、遗嘱人在订立该遗嘱后,没有重新订立内容相抵触的其他遗嘱;2、遗嘱人在订立该遗嘱后,没有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3、遗嘱人没有就遗嘱处分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通过由继承人来公证机构签署《遗嘱效力确认书》或电话核实并录像留存的方式对张甲遗嘱进行检认。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1)湘益安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XXX,住址:湖南省XXX。是遗赠人刘X的孙子。
遗赠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X,生前住址:湖南省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张A因接受遗赠遗赠人刘X的遗产,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张A的身份证,张Z、张A、刘X、张X的户口本。
二、刘X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
六、墓碑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刘乙于2009年X月X日在安化因病死亡。
二、张甲名下有位于安化县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东坪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国用(200X)第XX号】。刘乙、张甲生前未就上述房屋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房屋是被继承人刘乙与丈夫张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刘乙的遗产。
三、刘乙生前只有一次婚姻,丈夫是张甲,刘乙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乙共有五个子女,长子张1、次子张Z、长女张2、次女张3、三女张4,刘乙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四、刘乙生前于2007年2月X日在安化县公证处订立一份《遗嘱》【(2007)安证字第XX号】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包括现有份额和以后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份额)的50%指定由儿子张Z继承,另外的50%遗赠给孙子张A。经查阅公证处档案,该遗嘱属实。
五、经向遗嘱继承人核实及查询公证遗嘱平台,被继承人刘乙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唯一一份公证遗嘱。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经与张A及原遗嘱见证人龙某、证人贺某核实,遗赠人刘某死亡后,张A一直居住遗赠房屋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张A无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
七、现张A向本处申请接受刘X上述房屋份额中遗赠给他的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刘乙生前于2007年2月X日在安化县公证处订立《遗嘱》,将位于安化县X的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中的50%遗赠给张A,该《遗嘱》为遗赠人生前所立唯一一份公证《遗嘱》。龙某及贺某向我处证实,申请人张A在刘乙死亡后,一直居住在该受遗赠房屋内,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过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兹证明上述房产中属于刘乙的份额中的50%由张A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安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0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