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删除公众号侵权文章过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6608986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扬州某医院的代理人来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经过与该院代理人的交流,了解到:该院的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7月发布过一篇名为“《【东方科普】毁童年|葫芦七兄弟,变身七种夏日皮肤病!》”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七兄弟的形象。后该院收到了一封《律师函》,函告该院的上述文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了“葫芦娃”形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将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同时挽回医院自身形象,该院欲将其微信公众号的上述文章删除,并请求公证处对其删除文章的过程以证据保全的方式予以固定。
收到申请后,承办公证员仔细审核了材料,查阅了相关规定,结合该案件的特性,研究出了适合当事人的保全方式,即通过拍照和屏幕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完整地记录文章被删除的全过程及侵权图片在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时间和点击量。承办公证员对保全使用的计算机等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及时间校对后,由该医院的代理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页进行相关操作,公证人员现场对相关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公证员快速出具了公证书,帮助当事人及时提交了文章被删除的证据资料,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此案涉及三方面公证要点。一是公证员对保全证据所使用的照相机、计算机等进行清洁性检查,清洁性检查可以证明该操作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是规范的保全证据公证行为。二是选择自带屏幕录制功能的计算机作为取证工具,对登录网页的全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由于是屏幕录像,录制过程不受环境光线、摄像机位不易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可以清晰完整地记录了文章被删除的操作过程及点击量等相关信息,便于后期商谈赔偿额度。三是屏幕录像专家相比传统的通过实时或截屏打印操作界面的方式,更能够直观地反映操作的全部过程,防止遗漏步骤导致证据完整性缺失而被质疑。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得到他人授权是遵纪守法、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应有之义。在医院删除公众号侵权文章过程保全证据公证案中,公证处创新地使用了实时屏幕录像及对重要信息拍照相结合的方式,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协商解决矛盾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扬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扬州XX医院,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女,一九六九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蒋某,女,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蒋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 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景某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一 七年八月二日在本处,现场监督蒋某操作其提供的申请保 全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景某共同检查申请人的代理人蒋某提供的申请保全的手机,确认手机外观无异常,拍摄人员石某(男,一九九〇年二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用本处相机对该手机进行拍照。
二、本公证员使用本处号码为“0514-8736XXXX”的办公电话打“138XXXX”的手机号码,本次保全中使用手机响铃,并显示来电号码为“0514-8736XXXX”。拍摄人员石祥祥用 本处相机对该过程进行拍照。
三、蒋某将手机解锁,进入手机桌面,点击“微信”图标,进入相应界面,点击“石X”,进入与“石X”的微信聊天记录界面,点击“【东方科普】毁童年︱葫芦七兄弟,变身七种夏日皮…“的链接,进入相应界面,从下至上、缓慢滑动手 机屏幕,浏览题为“【东方科普】毁童年︱葫芦七兄弟,变身七种夏日皮肤病!”的文章。拍摄人员石某用本处相机对该过程分别进行拍照。结束后,拍摄人员石某将我处相机(含内存卡一张)交由本公证员保管。
四、随后上述人员来到扬州市康乐街73号“完美数码影像”,当场对所拍摄的照片进行冲洗,共计拍摄照33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叁拾叁张为申请人的代理人蒋某现场操作,拍摄人员石某拍摄所得,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