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董某李某典当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6311666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董某因急需资金周转,欲向甘肃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抵押典当。典当行希望借助于公证对《典当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警示、督促当户正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并在他不能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时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以及时获得救济。当户为了表示自己履约的诚意,尽快获得当金,也愿意申办公证。

那么公证机构如何居中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又到底是如何审查,会审查些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典当合同》赋强公证的面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可以看到,上述范围中并未明确将《典当合同》列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那么首先公证员需要找到《典当合同》这一非传统认知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根据上述《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劵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且承办公证员找到了(2013)一中执异字第606号、(2015)新执复字第14号、(2016)陕执复22-24号等司法实践中支持《典当合同》属于强制执行公证范围的司法文书。第一个难题解决了。

那么在具体承办过程中公证员审查些什么呢?从典当行的角度,公证员重点审查了:

一、该典当公司是否正常存续?

二、该典当公司是否达到《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00万元?

三、该典当行是否具备从事典当业务的资格?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典当期限、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审查《典当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从当户角度,公证员重点审查了:

一、当户是否认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典当合同》有关给付内容是否明确、无疑义?

二、当户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是否自愿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典当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的权利,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三、当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四、当物是否先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发现一个典当行之前也不知道的情况:董X与于现在的妻子并非原配夫妻,那么这套房产是否系其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还存在其它共有人?受理公证申请次日,承办公证员至民政部门与当事人一起查询其婚姻登记档案,了解到该房产是其第一段婚姻结婚前付清全款所购。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该房产系董X单独所有的财产。第二段婚姻未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现在的配偶也认可该房产系董X个人财产。典当行至此才放下心来。

对《典当合同》审查后,公证员亦提出了修改建议,诸如合同中将当户称为“出典人”,将典当行称为“承典人”。然而“出典人”、“承典人”源自一项我国古老的传统法律制度即典权。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系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还包括对合同中法律依据的修正,赋强条款的添加等等。

经公证员耐心讲解,双方均接受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并对公证员专业的答复表示钦佩。强制执行效力作为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为《典当合同》接种了“疫苗”,也让当事人对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及敬业精神有了全新的认识。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甘兰飞天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当户):董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XX。

甲方(当户):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XX。

乙方(典当行):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街道XX广场XX号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崔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辛乙,女,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方董某和李某、乙方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甲的委托代理人辛乙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典当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提交了已签订的《典当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薄;三、《离婚证》影印件、《自愿离婚协议书》影印件、《结婚证》;四、《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影印件。

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四、《房地产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典当合同》,本公证员告知了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上述合同的内容及甲、乙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具有申请公证的资格。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辛乙具有申办公证的代理权。

二、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兰州市签订了《典当合同》;甲方确认合同上“董某”、“李某”的签字和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乙方确认合同上“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印鉴属实。

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主体如下:

1、典当行: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2、当户:董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XX。

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XX。

四、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内容如下:

1、当金:叁拾万元整;

2、给付义务人:董某、李某;

3、给付权利人: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4、典当期限:叁个月,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5、当金利息:按照月利率3‰于每月对应的放款日前支付。

6、典当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乙方预收甲方本次典当期限内前壹个月的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陆仟陆佰元;剩余综合费用按月预收,支付时间与当金利息支付时间同。

五、典当类型及当物情况:

1、典当类型:房地产抵押典当;

2、当物:甲方以董某名下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私)产字第XX号】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双方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双方承诺:

1、完全知悉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并自愿申请将该合同向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公证机构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当户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典当行有权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当户的财产及抵押物,当户承诺完全配合典当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自愿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的权利,当户放弃对典当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典当行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当户所负债务的范围:包括当金、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各方就当户违约时本处应典当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公证处在收到典当行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可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当户核实其履约情况。当户在公证处确定的日期内未回复信函或者按照约定方式无法联系到当户进行核实的,视为当户同意公证处按照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由典当行申请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5、当户确定的核实、联系方式:    

董某,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李某,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七、公证债权文书,指经公证过的合同文本以及公证词。

八、典当行承诺: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九、合同当事人对本公证员提请注意的部分表示完全知悉、理解,并愿意遵从本公证书载明的内容。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甘肃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董某、李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兰州市签订了前面的《典当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本处认为:该合同具备给付货币的内容,且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明白、知悉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赋予《典当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典当合同》生效,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