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司法鉴定取样本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6311669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下午,朱女士行色匆匆的来到公证处,对公证员说:“十几年前,为了能让我舅舅的小孩“小林”在兰州上学,经我父母同意将小林的户口落在了我家的户口上,与我父母的关系记载为‘父子、母子’。现在我父亲身患疾病在医院治疗,已经是癌症晚期了,我已经咨询过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在父亲健在时留存他的指甲作为提取DNA的样本存于司法鉴定机构,日后做亲子鉴定之用,以避免父亲去世后因继承其财产发生纠纷。但是,司法鉴定人员没有时间亲自到医院提取父亲的指甲样本,时间紧迫,希望公证处能办理公证解决我的这一难题。”公证员思索后告诉朱女士,“您的公证申请我处可以受理,但在疫情期间公证人员能否见到您父亲,需要您和医院沟通好”。朱女士随即打电话与医生进行了沟通,确定公证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可以进入医院病房办理公证。
次日八点,公证人员如约到达医院。来到病房,朱女士指认中间床上的病人是他父亲,由于病痛的折磨,朱女士的父亲蜷缩着躺在病床上,表情显得很难受。公证员与朱女士父亲打过招呼之后,通过查看其身份证、公证IDC核验等方式对其身份进了核实。接着,公证员向朱女士父亲询问了小林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询问是否同意由朱女士在公证员面前剪取其指甲作为提取DNA的样本,用于日后做亲子鉴定?朱女士父亲向公证员表示同意由朱女士剪取他的指甲,公证员就朱女士父亲的陈述整理制作了《情况说明》一份由其签字确认。然后,朱女士在公证员面前剪取了其父亲的手指甲和脚指甲若干,并将指甲装进公证嘱咐其事前准备好的一个透明的空玻璃瓶内,交给公证员保管。
取得朱女士父亲的指甲样本后,公证人员同朱女士径直来到司法医学鉴定所,公证员对装有朱女士父亲指甲的透明玻璃瓶加贴封条后,由朱女士将该玻璃瓶交给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至此,从提取鉴定样本到样本的交付就全部完结了。
当指甲样本顺利送至司法鉴定所的那一刻,朱女士长舒了一口气,她告诉公证员医院一对给其父亲下了病危通知书,办完公证就放心了,如果父亲突然去世父亲和小林的关系就不好说清了,有公证参与并进行证明,她也就放心了。
朱女士为何要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明其父与小林之间为非父子关系呢?因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居民户口簿属于法定证件证明力较高,如无更充分的证据则无法推翻户口簿登记的“父子”关系,朱女士父亲一旦病故,在遗产继承分割时将有可能因继承人身份问题产生纠纷。有人会提出,那为何不办理遗嘱公证呢?公证员也曾给朱女士给过这样的建议,但是她拒绝了,她的考虑主要有两个,一是其父亲还不知道病情,办理遗嘱公证势必会让父亲多想;二是将其父和小林之间的关系彻底处理清楚,以后便于办理户口登记簿的变更手续。
一、公证要点
1、朱女士作为其父亲将来遗产的继承人,与申办的公证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公证申请人。
2、在提取指甲样本之前,公证员应当询问朱女士父亲本人的意见,须在其自愿且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当告知朱女士父亲剪取指甲样本是用于提取DNA以便日后与小林的DNA进行比对做亲子鉴定。
3、取得朱女士父亲指甲样本后,公证人员应当进行封存、保管,直至交给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让指甲样本离开公证员的视野。
二、案例意义
1、办理此次保全证据公证,不仅解决了朱女士的燃眉之急,不至于因其父亲的离世而无法提取指甲样本而做不了亲子鉴定,而且防止了以后因朱女士其父与小林的关系无法澄清导致在遗产继承时发生纠纷,这充分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
2、由于鉴定人员无法亲自参与提取朱女士父亲的指甲样本,公证对指甲样本的提取、封存以及交付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和证明就显得无比重要,正因为公证的参与、监督才能证明朱女士提交给司法鉴定人员的指甲样本的准确性,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在源头上不偏差。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
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四、专有名词解释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朱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其提取其父亲朱某父指甲样本并送往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左右,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张某某来到兰州市城关区XX医院XX号住院部XX楼XX科XX病区,朱某某与护士沟通妥当之后,本公证员和张某某、朱某某三人共同来到该病区XX床所在病房。首先,本公证员通过询问及公证IDC核验的方式确定XX床男性病人为朱某父本人。然后,本公证员向朱某父询问是否同意由朱某某剪取其指甲作为样本送往司法鉴定所以备日后做亲子鉴定之用,并对朱某父的陈述整理作成《情况说明》1份;朱某父表示同意并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最后,朱某某用指甲刀分别剪取了朱某父的若干手指甲和脚指甲,并在本公证员和张某某的面前将剪取的指甲装进一个透明的玻璃空瓶中,交由本公证员保管。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某某及朱某某来到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X号某商住楼XX层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在朱某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工作人员熊某的面前,本公证员和张某某将装有朱某父指甲样本的透明玻璃瓶进行了封签。本公证员在封条上注明“朱某父指甲样本”字样,并由朱某某、本公证员、张某某在封条上签字确认。签封完毕后,朱某某在本公证员和张某某面前将装有朱某父指甲样本的透明玻璃瓶交给了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的工作人员熊某,遂离开。
公证人员在上述保全活动中共拍摄取得照片16张、视频资料1段,带回本处打印、刻录。本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2页,由本公证员、张某某、朱某某签字确认。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相符,原件上本公证员、张某某、朱某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朱某父的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后带回本处打印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DVD光盘为现场拍摄后带回本处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2页;
2、《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
3、照片16张共4页;
4、DVD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