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劳动关系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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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GGGY16381832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建筑工地上干泥瓦工。打工多年,从未与建筑公司签订过书面的劳务合同,都是口头约定。2019年XX月,他在施工工地工作时手指受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其自己负担。现已入不敷出,后续的治疗费还需几万元。与建筑公司老板交涉多次无果,想以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被告知无法立案,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万般无奈下,他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的办法。
经公证员详细询问,张某某只知道建筑公司老板的电话,其他一概不知。公证员就建议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看是否能从其与建筑公司老板在通话内容中确定劳动关系,并详细告知张某某的公证权利与义务,提示其电话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使证据不能被采纳。在公证员及助理的监督下,通话过程进行了拍摄、记录,确保了证据的客观、真实及完整。建筑公司老板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承认了张某某的手伤系工作中造成。因有了公证书,张某某顺利地进入了劳动仲裁程序。在铁证面前,建筑公司老板不得不妥协,将医疗费、住院费在一个月后支付给了张某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张某某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应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张某某于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详见附件一)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张某某的签名属实;现场摄像的摄像数据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现场摄像的摄像数据经我处刻录光盘一式三张,二张交由申请人保管,另外一张及现场摄像取得的存储卡(一张)留存于我处。
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