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罗某某申办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6231192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罗某某与其子谢某乙来到我处称,因拆迁还房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特来申请办理其配偶谢某甲生前名下的拆迁还房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对当事人初步询问后了解到,罗某某与其配偶谢某甲系原配夫妻,于XXXX年登记结婚,二人只生育了一个独生子谢某乙,谢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多年,谢某甲生前以个人名义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市XX区某单位签订了《拆迁还房安置协议》,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有位于XX市XX区XX还房小区XX栋住宅XX层XX号拆迁还房一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将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告知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拆迁协议、还房结算书等材料进行了进一步审查核实,查明了谢某甲的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该拆迁协议虽以谢某甲个人名义签订,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拆迁还房为被继承人谢某甲与配偶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一半为谢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因谢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谢某甲的独生子谢某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经公证员向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故上述遗产应由谢某甲的配偶罗某某继承。

审查相关材料真实无误后,公证员依照相关程序为罗某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第XX号

申请人: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谢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罗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谢某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谢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谢某甲生前与配偶罗某某共有拆迁还房一套,位于XX市XX区XX还房小区XX栋住宅XX层XX号房(面积:XX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谢某甲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向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谢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罗某某;儿子谢某乙;父亲谢某丙;母亲杨某某。

谢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被继承人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已在本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书编号:(XXXX)XX字第XX号],表示放弃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谢某甲与配偶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一半为谢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因谢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儿子谢某乙放弃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谢某甲的遗产应由配偶罗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