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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某债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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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6225289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汪某和王某、霍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债务人王某、霍某共同偿还债权人孙某、汪某本息共计172000元,分六次还清,自2019年月9月起,每月20号之前偿还,且最后一笔还款日为2020年2月20日之前。

2019年12月27日,汪某和孙某之女孙小某来到我处称,因债务人王某、霍某逾期还款,且最后一笔款项的还款日期将至,其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告知汪某,因债权人孙某在尚未实现债权时于2019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且汪某和孙某的债权份额不清,法院即使执行到财产,也不好划分,故要求其明确孙某的继承人及财产份额,以便于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公证员听后,询问了孙某的家庭情况,得知汪某系孙某前妻,两人育有一女:孙小某,孙某的父亲已于2013年去世,但孙某尚有84岁的母亲在世。之后公证员告知孙小某,其需要和奶奶商量办理继承公证,并详细写明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当日下午,孙小某便带着孙某的母亲及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因孙某的母亲年纪大了,不方便去法院办理相关事宜,所以孙某的母亲同意让孙晓某一个人负责办理,其自愿放弃孙某债权的继承,由孙小某一人继承。

为了便于法院划分孙某的债权份额以及孙小某领取遗产,孙小某和汪某达成协议,两人各自享有王某、霍某50%的债权份额,为防止孙小某和汪某因债权份额产生纠纷,公证员为其起草了财产分割协议,顺利解决了孙小某继承遗产的问题。后经与汪某联系,因王某、霍某在最后一笔还款日届至,仍有大部分借款未偿,故其和孙小某已将公证书提交法院,顺利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孙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XXXX。

被继承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孙小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称,其父亲孙某死亡后留有遗产。现孙小某拟继承其遗产,特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火化证》一份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载明孙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以确定继承之开始。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各一份,确定申请人的身份。

3、《户口本》一份,《独生子女证》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父母、子女现共有2人:母亲某乙、女儿孙小某,以确定孙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

4、被继承人孙某与汪某的《离婚证》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孙某与汪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以确定婚姻关系。

5、《户口本》及《户籍注销证明》各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孙某的父亲孙甲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并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

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以确定继承标的物。

7、某乙、孙小某共同签署《办理继承公证承诺书》,以确认全部继承人已到场、全部材料真实可信且愿以公证程序解决继承问题,并承诺被继承人孙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后,孙某未再婚。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分别通过身份识别、现场询问、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方式,已确定人证相符、证证相符、证据材料真实可信。

根据公证员对上述材料综合审查以及综合判断,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有:母亲某乙、女儿孙小某。

被继承人孙某的父亲孙甲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并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

被继承人孙某与汪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后,孙某未再婚。

三、继承人孙小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由孙某生前与汪某共同对王某、霍某享有人民币172000元的债权中属于孙某的份额,申请人申请继承的前述债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孙某的部分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债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孙某的份额是其遗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被继承人孙某的所有继承人某乙、孙小某称:被继承人孙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查询全国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孙某的公证遗嘱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故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的母亲某乙作出了放弃继承上述遗产份额的意思表示,并在本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且经公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被继承人孙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孙某去世;又因被继承人孙某的母亲表示放弃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故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女儿孙小某一人继承,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孙某遗留的上述债权中属于孙某的遗产份额由孙小某一人继承。

为了便于上述遗产的领取,继承人孙小某和汪某在本处达成协议,约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孙某生前与汪某共同对王某、霍某享有的人民币172000元的债权,由孙小某和汪某各享有50%的债权份额(即人民币86000元)。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当事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债权受领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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