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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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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6204621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A、B、C是公婆与儿媳关系。C的丈夫F是A与B的次子。F于2020年3月24日因公牺牲。F牺牲后遗留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子一辆,登记在F与C名下的共有房产一套。F与C生育有D、E子女两人 。两个子女均未成年。F牺牲后,F的父母和C经询问公证员相关继承和产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建议他们通过协议方式继承上述遗产。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通过协议方式继承F名下的车辆。F的父母均表示愿意放弃儿子房产的继承份额。C也明确表示代理两个子女领取车辆折价款,并负有保管义务,并在公证处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非因法定事由和不可抗力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云云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同上。

乙方:C,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D,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E,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同上。

被继承人:F,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因公牺牲,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遗产继承分割协议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F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并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件材料:1、身份证、户口薄;2、结婚证;3、行车证;4、户籍注销证明;5、坟墓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事实:

一、被继承人F与C是原配夫妻,生育有D、E子女两人,F的父亲A,F的母亲B均健在。

二、F遗留有XX牌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号XX,车辆识别代号XXXX,车牌号为XXXX。

三、据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F生前均无遗嘱,亦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申请人A、B、C一致同意通过协议方式继承上述车辆。车子由A壹人继承,B、C放弃对该车的继承权。A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给D和E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作为车辆继承折价款。上述款项由C代为领取和管理。

兹证明继承人A、B、C一致同意通过协议方式依法继承分割上述遗产,并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继承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上所有申请人的签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云龙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公  证  书


(2021)云云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A,男,XXXX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A、B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A、B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云龙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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