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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设定居住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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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6203652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委托儿子王先生来到永登县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王大爷)名下有一套房子想赠与给其女儿王小(王大爷孙女),想办理公证,需要提供那些证明材料?还有能否在“五一”假期预约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经询问王先生得知,王大爷因脑梗后遗症现行动不便,其孙女又在外地上学,正常工作时间不好请假,只能在“五一”假期才能来永登办理公证,公证员当即答应了他的请求。 

5月1日上午,王大爷坐着轮椅由其儿子王先生和孙女王小推进永登县公证处,精神状态良好,称其名下有一套房子,想赠与给孙女王小,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王大爷向公证员详细陈述了其家庭成员及子女的情况:王大爷的老伴已去世十多年,他和老伴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王先生)三个女儿,三个女儿都已退休,家庭情况都不错。他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前些年他患脑梗,儿子为了服侍他办理了内退手续,一直照料他的生活起居,现已古稀之年,且身体不好,行动不便,为了防止儿女们日后为争遗产引起纷争,他想趁自己思维清晰时,把个人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孙女,了却心愿。但是在交谈的过程中,公证员从王大爷的言谈中,能听得出老人对房屋赠与后的居住有些许担忧,公证员根据王爷爷所述,为保障王大爷有生之年能颐养天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草拟了附条件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永登县城关镇XX路永登县XX棚户区改造综合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项下权益赠与乙方单独所有,乙方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赠与物。

二、上述赠与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三、甲方保证赠与物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签订后一直到产权转移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无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四、特别约定:本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即甲方已到古稀之年,虽有退休金,但仍需乙方及其父亲王先生保障甲方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至养老送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赠与的房屋生前继续享有居住权,直至赠与人百年为止;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附条件赠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设立居住权登记的条款。

当公证员把草拟好的赠与合同交由王大爷审阅时,老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他表示,原来他很矛盾,既害怕子女们以后为争房产闹矛盾,又害怕房子给了孙女后,居无定所,现在公证员想他之所想,急他之所急,为他约定了居住权,他就不愁活着没地方住,这下完全了却了他的心愿。公证员很快根据祖孙俩的意愿为他们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同时公证员告知祖孙俩,办理完公证,应持公证书到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甘兰永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王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永登县XX镇XX村。

乙方(受赠人):王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XX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赠与合同》予以公证。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系乙方的爷爷,甲方一直与乙方父亲王先生一家共同生活,现已古稀之年,且行动不便多年,所有生活均靠儿子王先生及其家人照料,因此甲方将自已名下一套房屋(权益)赠与给乙方,房屋系甲方单位分配的棚户区改造福利安置房,房屋应交款项已全部交清,于二〇一四年已办理入住手续,权属清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的有关法律规定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永登县城关镇XX路永登县某棚户区改造综合楼X单元XX室(建筑面积:85.89平方米)房屋项下权益赠与乙方单独所有,乙方明确表示,同意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物。二、上述赠与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三、甲方保证赠与物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签订后一直到产权转移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无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四、特别约定:本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即甲方已到古稀之年,虽有退休金,但仍需乙方及其父亲王先生保障甲方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至养老送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赠与的房屋生前继续享有居住权,直至赠与人百年为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设立居住权登记。甲、乙双方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大与王小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指印均属各自右手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永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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