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公司股东送达文书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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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6202653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武某系某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拟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需武某参加。但武某系在押人员,加之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恰好在新冠疫情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关押地给武某传达开会通知。
针对上述情况,公证员通过和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会议召集人的沟通,并积极联系关押武某的机关,向关押武某的机关讲述了该送达文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关押武某的机关同意后,承办公证员对送达文书的行为公证后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公司无法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困扰。
保全送达文书行为公证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工作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兰公内字第16503号
申请人:甘肃某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MXX6N,住所:兰州市X号楼X单元X室。负责人:XXX,职务:主任,执业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某甲,职务:律师执业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送达文书行为
申请人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因受其委托单位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处理该公司法律事务之需,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其指派律师某甲向某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某乙送达《某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的行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随同甘肃某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某甲在某县看守所将《某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一份送达某乙,某乙收执了《某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但拒绝在《某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上签名。本公证员根据送达情况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1份1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某甲的签字属实,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复印件与某乙收执的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1页;
2、《某县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