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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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6242409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有六个子女,五个女儿A、B、C、D、E,一个儿子乙,甲的丈夫早年去世,甲一直跟着儿子乙一起生活。甲名下没有房产,但有市值五十多万元的股票。因为子女较多,甲想提前指定监护人,于2019年10月28日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咨询。
甲称五十多万元的股票是她的养老钱,用于住院治疗等,如有结余六个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因为子女较多,四个女儿都在外地,只有儿子乙和小女儿E在乌鲁木齐市,老人担心自己昏迷不醒,人事不清的时候,子女们的意见不统一,所以想指定儿子乙为她的监护人,她认为儿子儿媳最懂她。同时,儿子儿媳表示照顾母亲安度晚年义不容辞。
公证员在与甲谈话聊天中,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公证员向甲告知为了更好的履行乙的监护人职责,可以选择一个监督人,对今后乙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甲想到了小女儿E,但由于E出差不在乌鲁木齐市,同时自己将要去三亚居住,希望在走之前办理公证,甲认为乙可以完全信任不需要监督人,故拒绝了。
公证员在审查完甲、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进行人像比对后,向甲、乙告知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甲表示自己现在神志清醒、身体尚可,未来若因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由其儿子乙为其监护人。公证员又向乙告知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乙表示愿意负责母亲未来的生活起居、医疗救治、财产处分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就《生前预嘱》及《意定监护》、《谈话笔录》逐条向甲宣读并释义,甲对《生前预嘱》选项进行勾选;甲、乙对《意定监护》的约定内容表示满意,对《谈话笔录》的内容表示清楚,无异议。甲、乙双方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现场签字、捺指印。
一般失独、孤寡老人办理意定监护比较多,意定监护充分体现了个人凭借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预先做好最有利于自己的安排。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用公证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意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一个人希望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等,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新乌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
乙方: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