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盛乙申办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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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148215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XX日,邱某(盛乙的伯母)、盛某(盛乙的伯父)以及盛乙一同来到我处,咨询盛甲过世后遗留下来的存款如果办理公证需要哪些手续。盛某称死者盛甲在2014年过世,生前在某银行有定期存款若干万元(有存单),盛甲有一个儿子盛乙(盛甲过世后盛乙一直由盛甲的兄弟姐妹轮流抚养直至现在),盛甲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和盛乙的母亲周某,二人结婚后性格不合,在盛乙很小的时候周某就外出打工,盛乙一直由盛甲抚养,二人于2013年8月2X日在法院离婚;第二次婚姻是与吴某,与吴某在2013年8月2X日登记结婚的,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养子女、继子女。本来是件很普通的继承权公证案件,但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上述款项的存入时间为2013年8月1X日,而盛甲与周某关于离婚的法院文书[(2013)XX民初字第XX号]时间为2013年8月2X日,且文书中查明盛甲与周某二人无共同财产。这就让公证人员犯了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存款应为盛甲和周某的共同财产。基于此种原因,公证人员询问盛乙是否可以得到周某和吴某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在婚姻登记部门调查核实盛甲的婚姻状况。经过调查核实以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周某表示上述存款与她无关,是盛甲的财产;吴某表示上述存款她自愿放弃继承,希望能留给盛乙。于是我处草拟了上述存款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基本思路,分为3步走:1.周某向我处提交声明书,声明内容为上述存款系盛甲的个人财产,周某对上述存款不主张任何权益;2.吴某在我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3.盛乙办理继承权公证。就这样,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也让遗产留给了最需要的人,同时还为当事人减免了部分公证费用,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这次公证,让我们的公证人员也得到了认真的反思,遗产的继承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条文适用,更应该有伦理道德的光辉,我们不仅办理公证,更希望向社会传递一种正能量,让财产的流转也有温度。
声 明 书
声明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人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并在充分理解和认知所声明事项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基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作出如下声明:声明人与其前夫盛甲经(2013)XX民初字第XX号离婚。在法院文书中本人已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现盛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其生前的存入银行的财产:存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金额:XX整(¥XX),账号/卡号:XXXX,上述存款以银行实际查询为准。对于被继承人盛甲的上述遗产,声明人自愿声明,上述存款为盛甲的个人财产,与声明人没有关系,绝不反悔。并且,完全由声明人自主决定,不存在任何受欺诈、受胁迫之情形。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
声明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人系被继承人盛甲的配偶。声明人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并在充分理解和认知所声明事项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基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作出如下声明:被继承人盛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生前遗有个人财产:存入某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金额:XX(¥XX),上述存款金额以银行实际查询结果为准。声明人确认该遗产系被继承人盛甲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盛甲的遗产,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声明人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在此,声明人郑重声明,对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声明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绝不反悔。并且,声明人在作出该放弃继承权之表示时,完全由声明人自主决定,不存在任何受欺诈、受胁迫之情形。声明人保证放弃继承权之行为,不影响声明人的居住和生活,也不影响声明人法定义务的履行。
特此声明!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吴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上签名、捺右手大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吴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XX字第XX号
申请人:盛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盛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盛乙因继承被继承人盛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二、存款证明;
三、由XX县XX出具的证明盛甲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由XX县XX、XX县XX出具的证明死者盛甲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吴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公证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同时向申请人盛乙告知了公证基本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有关继承事实进行了询问和核实。申请人盛乙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继承事实确认如下:
一、被继承人盛甲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盛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盛甲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存入某银行的存款,账号:XX,金额:XX(¥XX),上述存款金额以银行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三、据被继承人盛甲的继承人吴某、盛乙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盛甲的配偶吴某;盛甲的子女共一人:儿子盛乙;盛甲的父亲盛某某、母亲孙某某。
其中,盛甲的父亲盛某某、母亲孙某某均已先于被继承人盛甲死亡。
五、现盛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盛甲的遗产,吴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盛甲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盛甲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盛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盛甲死亡;盛甲的配偶吴某表示放弃对盛甲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盛甲的遗产由盛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