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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保管箱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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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6145641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有兄妹三人称她们的母亲去世了,母亲生前在银行租赁有保管箱一个。兄妹三人想要领取保管箱内母亲的遗物。但保管箱的钥匙子女们始终未能找到。此种情况下,银行亦不允许子女开箱。兄妹三人左右为难,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有两种情况需要解决:一、保管箱内是否存有死者生前所立遗嘱?若存有遗嘱,有可能排除子女的继承权。二、因保管箱钥匙丢失,外力开箱后保管箱将无法再使用。那么清点后,保管箱内物品由谁保管更妥当?

公证员详细了解了死者的婚姻、子女,年老后的赡养等家庭情况。核实清楚相关证据材料后,公证员与保管箱租赁银行联系落实相关政策并与死者全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进行沟通,最终确定公证方案为:亲属关系公证+保管箱开箱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物品的公证事务+法定继承公证。

公证人员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单位介绍信随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到达银行。办妥开箱手续后,通过保全证据的方式对死者生前租赁的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清点。未发现保管箱内存有死者生前所立遗嘱。遂将保管箱内全部物品进行现场封存,封存后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因前期核查、准备工作扎实,保全当日即向当事人出具了继承保管箱内物品的法定继承公证书,全体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随即领取到了保管箱内全部的物品。

困扰兄妹三人近一年的难题解决了,拿到母亲遗物的心愿得以实现。三人深表感激。

鲜活的公证案例不但映射着这个时代的普遍新情况和新趋势,还可能是这个社会低概率发生的疑难杂症。这些困扰当事人的问题实际上是时代给公证员出的试题,是实实在在和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甘兰飞天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1,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号。

刘某2,男,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号。

刘某3,女,一九七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向本公证员称,他们的母亲窦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兰州市病逝,窦某某在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租赁有保管箱一个。现刘某1、刘某2、刘某3拟继承上述保管箱内财物,需对保管箱内财物进行清点,特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刘某1、刘某2、刘某3向本处提交了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死者姓名为窦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兰州市殡仪馆出具的逝者姓名为窦某某的兰殡证No.00XXX号《火化证》;

三、加盖兰州市公安局铁路西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刘某、窦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的《户口登记表》影印件(载明刘某“病故87.3.29”);

四、刘某1、刘某2、刘某3的《居民身份证》;

五、《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刘某1、刘某2、刘某3的公证申请,并向其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十时二十分,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王某、马某某随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从本处出发,前往保全现场。十时三十分,到达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本公证员、公证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申请人向该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开箱业务,因申请人确定家中未找到保管箱钥匙,经与银行沟通,申请人结清窦某某名下保管箱所涉个人租金、挂失费、滞纳金后取得《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据》(共三联),交由公证工作人员保管,申请人向银行确定当日就需要进行开箱,遂申请银行立即操作开箱。取得《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保管箱开箱书》一份。

十一时五分,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某、马某的监督下,王某对本次保全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显示没有文件;申请人刘某1拆封全新存储卡。

十一时七分,开始摄像。本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王某、马某某和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从银行大厅前往地下保管箱所在楼层,公证人员王某对保全过程进行不间断摄像,本公证员对保全过程进行全程拍照,公证人员马某某对本次保全清点过程进行记录。

十一时十一分,该银行保管箱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保管箱开箱书》并进行查看后,开始开箱操作。开箱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保管箱开箱书》原件交回至银行工作人员保管。由申请人刘某1、刘某2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由刘某3将完成清点和记录的物品放入中国银行灰色手提袋中保存。

十一时四十五分,物品清点过程结束。

十一时五十分,上述参加人从保管箱所在楼层回到该银行大厅,公证人员马某某用本处空白稿纸现场书写“临时封签”,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某、马某某和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在“临时封签”纸张上签名及日期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马某某用透明胶带对装有本次保全所清点物品的中国银行灰色手提袋进行封存。

十一时五十五分,摄像结束。形成《物品清单》一式一份共两页,清点人刘某1、刘某2及记录人马某某在《物品清单》上签名。

十二时十六分,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某、马某某回到本处。王某用本处打印设备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据》(共三联)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于公证档案,一份作为公证书附件】后将原件交由申请人刘某1保管。十三时三十分,王某将本次保全所得影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共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于公证档案,一份作为公证书附件】,将保全现场实时拍摄所得照片四十三张,用本处彩色打印设备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于公证档案,一份作为附件制成公证书一式一份】。十五时二十分,打印完成。公证人员王某将影像资料原始存储介质、影像资料存储介质一式两份及现场拍照形成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进行封存。公证人员马某某将《物品清单》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于公证档案,一份作为附件制成公证书一式一份】,原件留存于该案卷宗。

十六时四十五分,上述参加人在封条骑缝处签字,保全结束。公证工作人员制作工作记录一式一份共三页,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后留于本处公证档案。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现场拍照形成的纸质文件系现场保全所得,内容与现场情形相符;所附影像资料存储介质系现场摄像所得,内容与现场情形相符;所附《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据》(共三联)影印件系原件复印所得,内容与原件相符;所附《物品清单》影印件系原件复印所得,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

一、现场拍照的照片四十三张;

二、影像资料存储介质一份,含光盘一张;

三、《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据》(共三联)影印件一份,共一页;

四、《物品清单》影印件一份,共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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