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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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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123399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处公证员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周某、宋小某的公证申请。据上述人员称,宋某A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宋某A与周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只有儿子宋小A一个子女,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杨某XXXX年X月XX日死亡,宋某A名下遗留有坐落于贵阳XX区X号路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经开字第XX号)一套,该房屋系宋某A与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分之一是宋某A死后所留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宋某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周某、子女宋小A以及父母宋老某、杨某继承,因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已先于宋某A死亡,宋某A的母亲杨某后于宋某A死亡,且杨某生前未表示放弃对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杨某应继承儿子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份额转由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杨某的父母均先于杨某死亡,杨某的配偶宋老某A死后,杨某在其户籍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无再婚登记记录,杨某共有子女七人,分别是儿子宋某A(于200X年X月X日死亡)、宋某B(于XXXX年死亡,宋某B一只有儿子宋小B一个子女)、宋某C、宋某D和女儿宋某E、宋某F、宋某G。杨某的儿子宋某A、宋某B均先于杨某死亡,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杨某转由宋某A、宋某B继承的上述房屋遗产份额由宋某A、宋某B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宋某A只有宋小A一个子女、宋某B只有宋小B一个子女。因宋某C、宋某D、宋某E、宋某F、宋某G、宋小A、宋小B均已书面声明放弃对宋某A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其妻子周某一人继承。

当事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公证证明材料。本公证员于2021年1月4日发公函至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查了宋某A的母亲杨某是否再婚登记的情况,2021年1月15日毕节市赫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回电本公证员称:未查询到杨某再婚登记记录。本公证员又于2021年1月11日致电贵州省赫章县公证处核实周某提交给我处贵州省赫章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黔赫章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是否属实,经过赫章县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实,周某提交给我处赫章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黔赫章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属实。在周某、宋小A提交给我处的材料中未发现除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就该继承权公证中的“转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的情况”本处公证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我处领导据该案的特殊性,组织全处公证员及助理对此案进行讨论,通过对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设施后的立法用意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顺利传承,避免陷入无人继承的情况,从该立法角度分析:转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是有代位继承权的情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宋某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周某因继承丈夫宋某A房屋遗产,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遗产权属凭证;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宋某A于XXXX年X月X日在贵阳市死亡。

二、坐落于贵阳X区X路的住宅房屋壹套(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XX字第XXX号)是登记在宋某A名下,属于宋某A与其配偶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宋某A的妻子是周某, 宋某A只有儿子宋小A一个子女;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A于XXXX年X月X日先于宋某A死亡,宋某A的母亲杨某于XXXX年X月X日后于宋某A死亡, 宋老某A死后杨某未再婚;杨某共有子女七人,分别是儿子宋某A(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宋某B(于XXXX年死亡,宋某B一只有儿子宋小B一个子女)、宋某C、宋某D和女儿宋某E、宋某F、宋某G。

四、据宋某A的继承人称,杨某、宋某A、宋某B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杨某、宋某A、宋某B的法定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周某表示要求继承丈夫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宋某C、宋某D、宋某E、宋某F、宋某G、宋小A、宋小B则书面表示放弃对宋某A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见本处(2020)黔贵阳国信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贵州省赫章县公证处(2019)黔赫章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分之一是宋某A死后所留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宋某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周某、子女宋小A以及父母宋老某A、杨某继承。因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A已先于宋某A死亡,宋某A的母亲杨某后于宋某A死亡,且杨某生前未表示放弃对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杨某应继承儿子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份额转由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杨某的父母均先于杨某死亡,杨某的配偶宋老某A死后在杨某未再婚,杨某的儿子宋某A、宋某B均先于杨某死亡,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杨某转由宋某A、宋某B继承的上述房屋遗产份额由宋某A、宋某B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宋某A只有宋小A一个子女、宋某B只有宋小B一个子女。因宋某C、宋某D、宋某E、宋某F、宋某G、宋小A、宋小B均已书面声明放弃对宋某A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其妻子周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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