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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等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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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6110531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王A、王B、王C、汪某来到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就王某遗留位于乌县XXX房产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经了解,王某与汪某系原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名子女,即:长子王A、女儿王B、次子王C。王某因病于2020年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去世,王某父母已先于其死亡。王A、王B、王C因工作繁忙,一直未就上述房产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同时王A、王B、王C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施行,但是不清楚《民法典》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公证员向以上四人释明,民法典的继承编共计45条,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申请人听后对公证员周到的服务和细致的解释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当日办理了继承公证。

《民法典》的施行对公证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公证员需要在较短的时间掌握法律确立的规则和方法,从而做出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适用。向当事人积极宣传和释明《民法典》是每名公证员责无旁贷的义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汪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王A,男,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王B,女,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王C,男,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被继承人:王某,男,生前持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上述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二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干部履历表、墓碑照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因病于2020年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去世。

二、被继承人王某与汪某是原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名子女,即:长子王A、女儿王B、次子王C。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

除此之外,上述被继承人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没有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

三、上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财产是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位于乌县XXX房地产一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乌县房权字第WSXXXX号、土地证号:乌县国用(XX)第XX号)。

上述房地产系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其遗产。

四、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公证员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行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嘱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被继承人的配偶汪某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长子王A、女儿王B、次子王C均表示自愿继承上述遗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的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继承公证事项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地产系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其留遗产。

另,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的配偶汪某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

故,兹证明被继承人王父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子王A、女儿王B、次子王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特别提示:

1.继承人在领取本公证书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若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或应缴纳之税款,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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