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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田某申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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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097465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XX日,贵州省XX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近90岁高龄的老人卢某,老人家衣着整洁、谈吐清晰。经我处公证员王XX与其沟通得知,卢某是贵阳市人,因家里发生了重大变故,只身一人来到了XX县生活,现身体越来越不好,担心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无人照看,所以想与其挚友田某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处审查了卢某提交的材料。经公证员与卢某、田某反复沟通,得知卢某于1990年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子女卢小某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过世,父母及兄弟姐妹也均过世。卢某与田某有20多年的交情,1991年二人在海口就已经认识,20多年来一直保持联系,相互间都足够信任。

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其代书写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意识到,本案案情虽然相对简单,但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办理时需要慎之又慎,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一个家庭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感情纠葛和经济利益,仅凭三言两语无法理清家长里短,也无法抹平素日恩怨,所以公证员并没有为其立即出具公证书,而是让卢某及田某将拟定好的《意定监护协议》带回家再仔细斟酌。2020年12月XX日上班伊始,卢某及田某便再次来到XX县公证处,告知公证员,对《意定监护协议》上载明的事项均没有异议,相互间都同意协议上所约定的事项。

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办证要求,我处便为卢某及田某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卢某的每一家庭问题都进行了逐一的询问了解,深入了解卢某的家庭情况以及情感状况,并且对办证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

刚性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础,热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公证员才能顺利到达意定监护设立人的内心,才能明白当事人真正的需求是什么,为其排忧解难,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委托人、未来被监护人)卢某,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受托人、未来监护人)田某,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卢某与乙方田某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卢某与乙方田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冯曙光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卢某与田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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