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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遗留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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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0817628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甲系修文县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50%股权,同时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继承人李甲于2020年11月16日因病死亡,但公司在十一月底要参与一个重要竞标,因法定代表人缺失可能导致竞标失败。当事人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因继承人问题导致变更受阻,被继承人的配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如实陈述公司存在的困难,希望能够尽快办结。

修文县公证处本着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切实保护微小企业公平竞标的权利,在与当事人进行详细谈话后初步知悉其实际情况后,迅速加班完成了走访调查核实工作,查明继承人数确保没有遗漏继承人后,受理公证的次日即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修文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路xx号。

李小甲,男,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路XX号。

被继承人:李甲,男,XXXX年四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修文县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文县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文县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

本处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就办理继承公证的基本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继承人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告知。继承人在知悉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在《公证受理告知书》、《法定继承公证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继承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甲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所申请继承的财产为:修文县某有限公司50%股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站台。

三、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李甲与其生前配偶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李甲生前未就上述财产与其生前配偶赵某进行财产分割或作夫妻财产约定。

四、经向继承人调查,未发现被继承人李甲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李甲共有一名子女,即李小甲;被继承人的父亲李父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死亡、母亲杨母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死亡。

六、现继承人赵某、李小甲均表示参加上述财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李父、母亲杨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赵某、李小甲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修文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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