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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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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123402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刘A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接待了他。按照公证流程,公证员对当事人的基本意愿及办理公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刘A的丈夫刘B因病过世,刘B生前缴存的公积金尚未取出,此外刘B在多家银行遗留有多笔存款。因为银行及相关部门需要继承公证书,刘A才能将上述存款及公积金取出,所以就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收集了刘A提供的相关材料,受理了此案。公证员在仔细查看刘B生前单位人事档案复印材料的时候,发现一处问题,该页涉及死者亲属关系档案中的文字表格、记载内容均为电脑打印,但是在刘B父母情况记载栏中“已故”两字为明显的手写字体,单位公章目测不假,当事人刘A也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公证员立即联系调查核实组人员前往刘B生前的单位调查核实刘B档案的相关情况,经过核查,该档案与原件一致,据了解,当时填报档案的时候因失误未把刘B父母已死亡的信息录入,之后就用手写体补录进去。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中也证实了其父母已故的事实。调查人员在核实材料后,又从该单位调取了刘B生前早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交到了公证员手里供其参考,本着严谨的公证态度,公证员又细致的查看了几份档案材料,却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除开已确定的刘B死亡的亲生父母,在早期档案中记载显示刘B把其姑父母、姨父母作为自己的父母、养父母填进了个人档案中。公证员认真比对分析了所有档案材料,又向刘A以及刘B的其他亲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刘B的亲生父母在其年幼的时候就离婚了,刘B跟他父亲一起生活,但是父亲没怎么照顾刘B,而很多时候都是刘B的两位姑母和姑母在照顾他,但是都不是养父母的关系,也不存在收养、过继。刘B成年工作后也没有与其亲生父亲来往,之所以在早期档案中把姑父母、姨父母作为父母填进档案,也许是对他们照顾之恩的一种认可。

最后根据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确认,查明:刘B于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刘A和刘B是原配夫妻,刘B遗留的公积金和存款是刘A和刘B的夫妻共同财产,刘A一共只有一个子女,即是女儿刘C,刘B的父母均已先于刘B死亡。刘B对上述财产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刘B的女儿刘C表示放弃继承刘B的遗产份额,并在上海的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证员为刘A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刘A领取公证书后,也顺利取出了丈夫遗留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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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刘B,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刘A因继承被继承人刘B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已知悉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告知申请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B于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A与其配偶刘B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一)刘B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xxxx,单位账号:xxxx,个人账户余额:xxxx;

(二)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三)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四)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五)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六)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七)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八)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为xxxx,余额为人民币xxxx;

(九)存款一笔,存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余额为xxxx元。

三、据被继承人刘B的继承人刘A、刘C称:对于上述财产,刘B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财产未继承分割。上述继承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B的配偶是刘A。

被继承人刘B共有子女一人:女儿刘C。

被继承人刘B的父亲刘甲、母亲某某均已先于刘B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刘B的配偶刘A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中属刘B的财产份额;被继承人刘B的女儿刘C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刘B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并在xxxxxx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编号是xx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刘B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B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B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女儿刘C表示自愿放弃对刘B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刘A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刘B的上述遗产(包括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应由其配偶刘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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