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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遗留公积金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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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998129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于2018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她死亡后遗留有公积金xxx元,现被继承人的母亲、丈夫、儿子申请共同继承吴某遗留的上述公积金。被继承人吴某的丈夫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并提出被继承人的母亲于某已83岁,年老体病,长期卧床,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希望公证处能派出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本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对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0年xx月xx日到小河区xx厂家属x栋一单元301室于某家中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并于当日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贵阳明珠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于某兰,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长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吴某英,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贵州省贵阳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于某兰、李军、李因主张继承吴英遗留的公积金遗产,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三江派出所出具吴x英户口注销证明、贵阳市花溪区航空社区红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英于2018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于兰、李军、李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吴英遗留的一笔公积金遗产: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xxx元;个人账号:07xxx;单位名称:中国某有限公司;单位账号:00xxx;归集银行:建行某支行。上述公积金系吴英生前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三、根据被继承人吴英的继承人于兰、李军、李称:被继承人吴英生前未就上述公积金财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英的配偶是李军。吴英与李军生育有一个子女:李。吴英的父亲吴春于1998年6月18日病故,母亲于兰健在。

五、现继承人于兰、李军、李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吴英遗留的上述公积金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英死亡时遗留上述公积金财产系其生前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属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x英遗留的上述公积金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吴英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吴英遗留的上述公积金遗产由其母亲于兰、配偶李军、子女李三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明珠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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