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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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996378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康某某来到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康某某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其父亲康甲生前遗留在A银行的一笔银行存款。康甲的家庭成员为:康甲的母亲蒲某某,康甲与妻子施某某于17年前离婚,双方共生育一子康某某。
本来是一件最普通的继承权公证案件,但康某某称,其家庭属精准扶贫户,因其父亲康甲的死亡给奶奶蒲某某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现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前来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的声明书,且康某系被甲大学录取的新生,该大学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康某某急需这笔钱缴纳学杂费。公证员了解案情后,迅速上报公证处负责人。经公证处负责人同意,为了康某某能够及时继承存款,不耽误正常的开学,指派公证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上门到康某某家里现场办证,并尽快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受理案件后利用中午加班加点驱车30多公里前往康某某家里为蒲某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并为康某某免除了公证服务费。当天下午康某某顺利从A银行取出了该笔存款,解决了康某某的入学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定临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康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
被继承人:康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X镇XX村XX社。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康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康甲的遗留的存款,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临洮县公安局甲派出所出具的康甲的户籍注销证明一份;2、康某某的身份证明一份;3、临洮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临洮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康甲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一份;4、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继承人康甲名下《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根据临洮县公安局甲派出所出具的康甲户籍注销证明记载被继承人康甲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死亡。
二、康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康甲的遗产是其生前存在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两笔:1、账号:XXXX,存款余额:XXXX(小写:XXXX元,截止时间:XXXX年X月X日);2、账号:XXXXX,存款余额:XXXX(小写:XXXX元,截止时间:XX年X月X日)。上述存款以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继承人康甲名下《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为准。
三、根据临洮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临洮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康甲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记载和被继承人康甲的继承人康XX称,被继承人康甲的家庭成员情况为:康甲的父亲康A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母亲蒲某某。康甲的配偶施乙,双方于2003年离婚,离婚后康甲至死亡前未再婚。康甲与施乙共生育一子康某某。现其家庭成员情况为:母亲蒲某某,儿子康某某。再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及其他非婚生子女和依靠其提供生活来源的人。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康甲的个人财产,未曾分割。被继承人康甲死亡后,上述财产应为其遗产。
四、据被继承人康甲的继承人康某某称,被继承人康甲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有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康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蒲某某、儿子康某某共同继承。蒲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康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康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