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的“异地”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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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970474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某村的常某(系被继承人之配偶)、乙(系被继承人之儿子)到我处申请办理坐落于师宗县丹凤镇某小区不动产一套的继承权公证。
经我处审查,二位申请人及被继承人的户籍均系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继承人郭某的父母户籍是江苏省靖江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办证材料齐备,但由于距离较远,我处无法亲自到当事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核实,无法查询当事人提供材料及亲属关系的真实性,我处当时为郭某的儿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权公证建议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2019年,当事人常某又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讲述这三年来的困难与无耐,还是希望我处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经我处向曲靖公证同行请求支援,提出两条办理建议:一是由当事人发表声明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均属实,二是请求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协助核查。我处于2019年11月向江苏省某公证处发出了协查函,在江苏公证同行的协查下,我处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此项公证事项的办理,彰显了师宗县公证真心为民、贴心服务、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业理念和用心用情搞好服务的为民情怀,当事人对此深表感谢,认为师宗县公证处的职业道德令人敬佩,做到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三年多困扰我们的忧愁得到圆满解决。师宗县公证处把亲民、为民办实事落实在了实实在在的工作中,与远离师宗的江苏省公证处多方协调核对,做到了想群众事、解百姓难、化百姓愁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云师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江苏省张家港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十二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及复印件1页、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本及复印件8页、声明书原件1页、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1本及复印件16页、户口注销证明原件2页及复印件2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页及复印件1页、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原件1本、结婚证原件1本及复印件1页。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某于二0一六年XX月XX日因病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某村死亡。
二、申请人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生前与其丈夫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坐落于师宗县丹凤镇XX的一套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常某、郭某。
三、据被继承人郭某的继承人常某称,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郭某的配偶常某;郭某只有一个儿子A;郭某的父亲郭某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郭某的母亲夏某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现常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
六、被继承人郭某的儿子甲已放弃对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继承权,甲于XXXX年XX月XX日在云南省师宗县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书详见:(2016)云师证字第XX号。
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县,被继承人郭某与常某为夫妻关系、郭某和父亲郭某某、母亲夏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的真实性我处无法核查,经我处发协查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协助核查,现我处收到了江苏省某公证处、江苏省某某公证处核查回函及附件,我处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原件真实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常某、儿子甲、父亲郭某某、母亲夏某某共同继承,因甲已放弃对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父母郭某某、夏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份额由常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