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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俊法定、遗嘱继承的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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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955061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两次婚姻,与原配妻子(已故)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李1、李2、李3、李4、李5;后李某与代某再婚,未生育子女,代某与前夫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代1、代2,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李某与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套房地产,李某先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处分上述财产,而代某生前在本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处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她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大儿子代1一人继承。现李某、代某双方的子女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

另据公证员了解,李某与原配的五个子女中,李1在李某之后去世,李1有四个子女,长子李一后于其去世,李一的配偶刘某先于李一去世,李一、刘某只有一个子女,名李某某;次子李二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

本案件的难点在于继承关系中包含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且继承人人数多、继承人之间关系复杂,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甚至多次转继承,而对于转继承的转移次数是否受限,现有法律存在空白。对此公证员做了突破分别办理,对法定继承部分,着重审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死亡事实情况、遗产的状况,遗产的取得时间,遗产共有人情况;对遗嘱继承部分,着重审查遗嘱的真实合法性,遗嘱是否全部有效。经过公证员的努力,在兼顾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为他们分别出具了法定继承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同时当事人自行约定了共有份额并顺利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通过本案的办理,公证员的体会是不管案情如何复杂,首先应理顺继承人员关系脉络,追根溯源,确定继承人范围,分析遗产状况,用公证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俊,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李某芬,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李某镇,男,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李某兰,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三女。

李玉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儿媳。

李某凤,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孙女。

李某红,女,公民身份号码: 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孙女。

李某超,男,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曾孙。

被继承人:李某顺,男,一九一六年九月三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XX路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李某俊、李某芬、李某镇、李某兰、李玉某、李某凤、李某红、李某超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顺的遗产,分别于二〇XX年X月X日、二O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档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就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李某顺于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在乌鲁木齐市因病死亡。

二、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李某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李某顺和李某英系原配夫妻,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李某波、长女李某俊、次女李某芬、次子李某镇、三女李某兰。李某英于一九六八年死亡,之后李某顺与代某玉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代某玉于二OO八年X月X日死亡。

另:被继承人的长子李某波于二OO九年X月X日死亡,李某波与李某兰是夫妻,他们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某凤、李某财、李某红、李某军,其中:李某财,男,二O一八年X月X日死亡,李某财的配偶刘某于二OO三年死亡,他们共有一个子女是李某超;李某军,男,二O一八年X月X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李某军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申请人一致确认被继承人李某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登陆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被继承人李某顺遗嘱信息无记录。

五、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顺遗留的财产是:登记在李某顺名下的一套征收安置补偿房,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房产证号: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市国用2009第XXX号)。上述房地产是被继承人李某顺与代某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产权是李某顺的遗产,另一半是代某玉的遗产,因代某玉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故另行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六、申请人李某兰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顺的上述遗产,申请人李某俊、李某芬、李某镇、李玉某、李某红、李某凤、李某超均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地产系被继承人李某顺与配偶代某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李某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代某玉、长子李某波、长女李某俊、次女李某芬、次子李某镇、三女李某兰共同继承。因代某玉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故代某玉的遗产份额根据其生前所立遗嘱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又因被继承人李某顺的长子李某波于二OO九年X月X日后于李某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李某波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配偶李玉某及子女李某凤、李某财、李某红、李某军共同继承;又因李某财于二O一八年X月X日死亡,其配偶刘某于二OO三年死亡,故李某财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儿子李某超继承;李某军于二O一八年X月X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李某军生前未婚无子女。现李某俊、李某芬、李某镇、李某红、李某凤、李玉某、李某超均声明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顺的上述遗产由其三女李某兰一人继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向某康,男,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继承人:代某玉,女,一九一七年十月一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XX路X号。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向某康因继承被继承人代某玉的遗产,于二O一九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事档案、《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档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代某玉于二OO八年X月X日因病在乌鲁木齐市死亡。

二、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代某玉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证内字第XX号),且认可该遗嘱为被继承人代某玉生前所立的唯一的一份有效遗嘱。

三、申请人向某康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代某玉遗留的财产是:与配偶李某顺共有的且登记在李某顺名下的一套房地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市国用2009第XXX号),上述房地产是代某玉与李某顺婚内取得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是被继承人代某玉的遗产,另一半是李某顺的遗产。因李某顺生前没有立遗嘱,故李某顺的遗产已另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兹证明代某玉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且真实、有效。根据代某玉的遗嘱,代某玉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向某康一人继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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