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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亲属关系证明的继承权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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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924553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公证员咨询了一件有关继承的公证案例: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其配偶去世后购买所得。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其配偶婚后共生育六名子女,现子女为了转让该房产,前来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得知: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的单位已破产,查找不到人事档案材料,无法出具任何证明;其配偶生前没有工作,更无档案可查。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的姓氏已更改;有一个子女因病于2004年先于被继承人王某去世,生前有两次婚史,与原配有两名婚生子女、与再婚妻子有一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是一个关系相对复杂的家庭,子女除了提供一些基础性材料外,根本无法提供完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面对困难,公证员积极调整办证思路,耐心帮助当事人梳理线索,首先从继承人的“职工履历表”入手来印证家庭成员关系;后公证员分别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谈话相互确认一些事实;在公证员从民政部门查询未果后又联系到被继承人生前的三位邻居了解家庭情况;对实在无法查实的情况尝试继承人承诺制。公证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倾听、积极主动的核实、推心置腹地交流以及承诺兜底的办证突破,为当事人减轻证明负担,同时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最终出具了《公证书》。据当事人反馈非常顺利的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X,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长子。

王某梅,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X,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长女。         

王某元,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三子。          

王某花,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 XXX,系被继承人王某的次女。

王某英,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三女。

被继承人:王某,男,生前所持身份证号码: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二0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分别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有关的身份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

2、被继承人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3、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4、王某的《公墓安葬证》及碑文照片;

5、王某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

6、继承人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的部分《工人档案》;

7、由乌鲁木齐市XX社区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8、XX的《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姚某在本处分别于二0XX年X月X日对王某军;于二0XX年X月X日对王某梅;于二0XX年X月X日对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进行了询问;于二0XX年X月X日前往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住所地,对其邻居X1、X2、X3进行走访了解,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因病于XX年XX月XX日在乌鲁木齐市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均称:王某的父母亲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其配偶已于XX年XX月XX日在乌鲁木齐市去世,二人系原配夫妻,婚后共有六名子女,分别是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王某勇;除此之外,被继承人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没有依靠其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人员,或生前对其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三、据继承人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称:被继承人王某自其配偶去世后至其死亡之日未再婚。

四、被继承人的次子王某勇因病于XX年先于其死亡;据王某军、王某梅、王某元、王某花、王某英称:王某勇生前有两次婚姻史,与其原配妻子张某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王1(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王2(女,公民身份号码:XXX),离婚后又与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于XX年在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俩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再婚前有一子女李1(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与王某形成抚养关系,王1、王2、李1均已成年。除此之外,王某勇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其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没有依靠其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人员,或生前对其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五、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XX路XX号XX栋XX层XX单元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新(201X)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王某在其配偶去世后购买,系其个人财产。

六、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现被继承人王某的长女王某梅、三子王某元、次女王某花、三女王某英、孙子王1、孙女王2、李1均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长子王某军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

八、另,经本公证员登录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王某所留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亲及配偶均已分别先于其死亡,且其自配偶去世后至其死亡之日未再登记结婚,故其遗产应由其长子王某军、长女王某梅、次子王某勇、三子王某元、次女王某花、三女王某英共同继承。又因其次子王某勇于XX年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勇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王1、女儿王2、继子女李1代位继承。现被继承人王某的长女王某梅、三子王某元、次女王某花、三女王某英、孙子王1、孙女王2、李1均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王某军壹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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