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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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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909979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2日,申请人秦某(女)到贵阳市乌当公证处主张继承韦某某(男)房屋财产。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秦某(女)与韦某某(男)系夫妻关系,韦某某(男)于2000年4月死亡。韦某某(男)去世后留有其与秦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韦某某(男)生前未订立有遗嘱,按照《继承法》应由其法定继人继承,秦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要求韦某某(男)的遗产,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银行凭证、户籍注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听取秦某(女)的详述后,公证员向申请人秦某(女)、出示了《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要求其仔细阅读并熟知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

公证员仔细核对材料,提取笔录后,按照办理公证的程序办理秦某(女)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出具公证书。秦某(女)依据继承法继承了韦某某(男)生前的房屋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xx第xx号

申 请 人:秦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xx号x栋x楼x号。

被继承人:韦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阳市xx区xx集体宿舍。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秦某因主张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所留房屋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履历表、墓碑照、独身子女证、(2001)x民初字第x号《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贵州省xxx院出具的被继承人韦xx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贵阳市xx公证处出具的《(2020)黔xx第xx号》、《(2020)黔xx第xx号》公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韦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壹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韦xx于二000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韦xx与秦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如下:

位于乌当区xx村xx院内x幢x单元x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乌当字第xx号)。

三、根据被继承人韦某的继承人秦某称:被继承人韦某生前未就上述房屋财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韦某的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韦xx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韦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一名:女儿韦某君。被继承人韦某的父亲韦某刚、母亲李某。其中被继承人韦某的父亲韦某刚先于被继承人韦某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韦某的妻子秦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所留的上述房屋遗产,母亲李某兰、女儿韦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韦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见(2020)黔x第xx号公证书、(2020)黔xx第xx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韦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韦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韦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韦某死亡,母亲李某兰、女儿韦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韦某所留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韦某的妻子秦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所留的上述房屋遗产。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韦某的上述房屋遗产由秦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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