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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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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8823213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和某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声称其丈夫赵某已经死亡,赵某生前在银行有一些存款,现和某欲通过公证继承其配偶的遗产。本处办证人员与和某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男,1973年出生,2019年死亡,赵某生前有过一段婚史,配偶为和某,赵某与和某共育有两个子女。赵某的父母亲尚健在。和某表示,赵某在银行遗留数元存款,由于赵某去世,该笔钱无法取出,特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和某表示,赵某生前未留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本公证员告知和某可申请办理继承方面的公证,因涉及的银行存款较少,可申请办理继承与保管资格公证。在和某提供了办理公证所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于2020年4月17日顺利办理了此公证事项。

本公证处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确认了以下案情:

1、赵某于2019年因病死亡,当事人和某系死者赵某的配偶。

2、赵某生前与和某共育两个子女,分别为赵甲、赵乙。

3、赵某的父母亲尚健在。

4、死者生前未留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5、死者赵某生前在银行留有一些小额存款,赵某的父母及子女对由赵某的配偶和某提取其名下的存款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件的相关事实,本案处理如下:

申请人即死者的配偶和某向本公证处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银行存款查询单等原件属实,经本处多方调查、了解核实,死者赵某与和某共育两个子女,赵某的父母尚健在,同时赵某生前未留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配偶、父母、子女均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因赵某遗产金额较小,本处为方便当事人和某,遂按继承与保管资格办理了此公证事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云洱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和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

被继承人:赵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并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和某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被继承人赵某存款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一、被继承人赵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并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赵某生前在银行留有三笔存款即:[1.户名:赵某,开户行:XXXX,账号:XXXX,金额为¥XX元;2.户名:赵某,开户行:XXXX,账号:XXXX,金额为¥XX元;3.户名:赵某,开户行:XXXX,账号:XXXX,金额为¥XX元]。准确金额以提取银行存款时的记账金额为准。二、申请人和系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三、赵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将存款依法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和是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其有权领取上述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洱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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