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武、张某敏申请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5843655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罗某洪(男)、罗某春(女)到贵阳市乌当公证处主张继承罗某武(男)、张某敏(女)存款财产。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罗某洪(男)、罗某春(女)与罗某武(男)、张某敏(女)系父母子女关系,罗某武(男)、张某敏(女)分别于2010年8月、2010年2月死亡,去世后留有其夫妻共有财产,并未订立有遗嘱。按照《继承法》应由其法定继人继承,罗某洪(男)、罗某春(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罗某武(男)、张某敏(女)的遗产,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房产证、户籍注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听取罗某洪(男)、罗某春(女)的详述后,公证员《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要求其仔细阅读并熟知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并核对材料,提取笔录后,按照办理公证的程序办理罗某洪(男)、罗某春(女)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XX第XX号
申 请 人:罗某洪,男,1980年03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XX号。
罗
被继承人:罗
张某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阳市乌当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
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贵阳市乌当区XX村民委员会、贵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
二、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明细帐查询单壹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
贵州乌当农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存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陆角柒分元整(人民币2910.67元),账号:(20391XXXX1020100140XXXX)。
三、根据被继承人
四、被继承人罗
其中,被继承人罗
五、现被继承人罗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银行存款是被继承人罗
被继承人罗
现被继承人罗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罗
现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二Ο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