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罗某武、张某敏申请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5843655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罗某洪(男)、罗某春(女)到贵阳市乌当公证处主张继承罗某武(男)、张某敏(女)存款财产。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罗某洪(男)、罗某春(女)与罗某武(男)、张某敏(女)系父母子女关系,罗某武(男)、张某敏(女)分别于2010年8月、2010年2月死亡,去世后留有其夫妻共有财产,并未订立有遗嘱。按照《继承法》应由其法定继人继承,罗某洪(男)、罗某春(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罗某武(男)、张某敏(女)的遗产,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房产证、户籍注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听取罗某洪(男)、罗某春(女)的详述后,公证员《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要求其仔细阅读并熟知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并核对材料,提取笔录后,按照办理公证的程序办理罗某洪(男)、罗某春(女)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XX第XX号

申 请 人:罗某洪,男,1980年03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XX号。

春,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镇江市XX号。

被继承人: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身份证住址贵阳市乌当区XX号。

张某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阳市乌当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罗某洪因主张继承张某敏所留银行存款遗产的事宜,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贵阳市乌当区XX村民委员会、贵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张某敏亲属关系证明。

二、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明细帐查询单壹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敏分别于二Ο一Ο年八月XX日死亡、二Ο一Ο年二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敏遗留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如下:

贵州乌当农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存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陆角柒分元整(人民币2910.67元),账号:(20391XXXX1020100140XXXX)。

三、根据被继承人张某敏继承人罗某洪、罗春称:被继承人武与张敏生前未就上述银行存款财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武与张敏的所有继承人对武、张敏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武与被继承人张敏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子女贰名,儿子罗洪、女儿罗春。武的父亲罗举、母亲班英,张敏的父亲张清、母亲莫芬。

其中,被继承人罗武的父母均先于武死亡,被继承人张敏的父母均先于张敏死亡,罗国武的妻子张敏死亡后,罗武至死未再婚。

五、现被继承人罗武与张敏的子女罗洪、罗春表示要求共同继承武、张敏所留的上述银行存款遗产。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银行存款是被继承人罗武与张敏夫妻生前的共有财产,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被继承人张敏于二Ο一Ο年二月XX日死亡时,上述银行存款财产的二分之一属其遗产,应由张敏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张敏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张敏死亡,被继承人张敏的上述银行存款财产遗产应由丈夫罗武、子女罗洪、罗春继承。

被继承人罗武于二Ο一Ο年八月XX日死亡时,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罗武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罗武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且被继承人罗武在尚未实际取得妻子张敏的银行存款遗产份额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罗武应继承上述银行存款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罗武的上述银行存款遗产及罗武应继承妻子张敏的银行存款遗产的份额,应由罗武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罗武的父母均先于罗武死亡,罗武的妻子张敏死亡后,罗武至死未再婚,故被继承人罗武的上述银行存款遗产应由子女罗洪、罗春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罗武与被继承人张敏的子女罗洪、罗春表示要求继承罗武、张敏所留的上述银行存款财产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罗武和被继承人张敏的上述银行存款遗产由罗洪、罗春共同继承。

现罗春委托罗洪到银行办理取款的一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二Ο年三月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