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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银行存款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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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833931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某2020年X月X日来咨询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据赵某某描述,其父亲赵某于2015年去世,去世后全家人在公证处就父亲赵某和母亲魏某某共有的位于嘉峪关市XX街区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当时母亲魏某某还健在。因赵某某的祖父在赵某之后过世,所以赵某某的两个叔叔和一个姑姑在不同的城市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整个办证过程也可谓是一波三折,非常的不容易。赵某某的母亲魏某某于2018年去世,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存在父亲名下的存折,有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赵某某拿着存折去银行支取存款时,被告知需做继承权公证后方可支取。因为前次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就颇费周折,赵某某不想再次麻烦叔叔和姑姑,没成想经过咨询,事情远没有他想的那么简单。

赵某某的母亲魏某某去世后,时隔一年赵某某的外祖父也去世了,现在外祖母还健在,已九十岁的高龄,赵某某的大舅二舅相继在母亲魏某某前面过世,其中大舅有一个子女因意外在大舅过世之后也英年早逝,现在就赵某某的母亲魏某某的继承人这一块就已经发生了又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情况。赵某某现在想要正常办理继承公证,恐怕一直在寻找开证明的路上,短时间内想要收集全继承公证所需的资料难之又难。公证员在了解了张某某的情况后,及时上报情况,经处务会研究决定,此案可以酌情适用小额财产继承保管业务,但前提条件是赵某某必须保留其外祖母的必要份额,在前期需给外祖母汇款相应的遗产分割款,这样既保证了继承人该享有的继承份额,也简化了办理正常继承公证该有的程序,解决了当事人无法解决的特殊困难。赵某某对此方案欣然接受,办理完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的公证后也顺利的支取了相应的银行存款。

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是针对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而适用的特殊简易程序,申请人必须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被继承人生前针对该项财产未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的具体金额范围由各地公证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公证业务的开展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不仅降低了当事人办证的成本,而且提高了办证效率,受到老百姓一致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嘉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嘉峪关市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

被继承人:赵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现住嘉峪关市XX街区XX号楼X单元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

申请人赵某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及保管赵甲遗产资格的公证。

申请人赵某某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继承权公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经审查:

一、被继承人赵甲于二〇XX年XX月X日在嘉峪关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赵甲死亡后遗留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账号/卡号:XXXX)。

三、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继承人赵甲的儿子。

四、申请人赵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声明,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并承诺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继承人赵甲的儿子,是赵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并保管赵甲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本公证书系针对赵某某继承特定小额遗产出具,仅限用于继承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嘉峪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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