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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办继承资格与保管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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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826834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20年1月XX日来到我处,称其母亲向某某于2019年11月XX日死亡,其母亲向某某死亡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款,张某某到该银行去取款时被告知,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方可取款。由于张某某有两个哥哥在外地打工,一时半会没法回来,导致该存款暂时没法取,张某某非常着急,因为他自己也很忙,若是要三兄弟全部聚齐才能取款的话,应该很困难,因为其中有一个哥哥在外地定居。如果继承人不能全到齐的话,就需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本处受理后,告知了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存款查询函》,当日下午张某某准备好材料,并带上查询回执,回执上显示(金额:壹万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1XXXX.XX元),账号:XXXX,户名:向某某,证件号:XXXX,存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证员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查询回执后,告知张某某,由于金额不多,根据法律规定,我处按小额继承办理,就不需要所有继承人都来公证处了,当然公证员告知张某某要签一份承诺书,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当日公证员就为其出具了继承资格与保管公证书。

张某某非常的高兴,着实解决了他取款难的问题,他跑了好几天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公证处一天就解决了,方便群众。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资格与保管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用以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公证。经查:

一、被继承人向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XX日死亡,遗留有如下存款:

金额:壹万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1XXXX.XX元)(具体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账号:XXXX,户名:向某某,证件号:XXXX,存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申请人张某某系被继承人向某某的儿子。

三、张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张某某是被继承人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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