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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保理公司还款协议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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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764765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称其为深圳某保理公司(下称“保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该保理公司曾与甘肃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为商贸公司提供了保理融资款一笔,但商贸公司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就商贸公司向保理公司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书,希望对该协议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员告知刘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款协议属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可以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保理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且债务人必须同意对该协议书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同时,公证员将办理该公证事项各方当事人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刘某。

2019年6月20日,保理公司代理人刘某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及保证人按照规定携带所需材料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赋予该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员重点审查了双方公司曾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保理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后,着重告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保证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当事人均知晓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办理完毕该公证之后,保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表示,如商贸公司再不履约其就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既为其公司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支出并减轻了诉讼压力;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表示,达成该协议并经公证后,自己和公司避免了与保理公司对簿公堂,败诉后被法院执行的窘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但是,公证之后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仅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与承诺,即可直接进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有处置效率高、成本低廉、预防纠纷的优势,有利于债权人迅速实现债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深圳某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甘肃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龚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丁方:马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深圳某保理有限公司与甘肃甲有限公司及龚某某、马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协议书》(下称“该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供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的身份证;四、《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五、《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四张。

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身份证;三、《公司章程》;四、《股东会会议决议》。

丙方与丁方系夫妻,共同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本公证员经询问申请人并审查核实相关证件材料,确认前述申请人的身份属实、证件属实、人证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查,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在北京市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均真实。根据该《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甲方提供的四张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以及甲、乙双方的陈述,本处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书,希望对该协议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约定:乙方、丙方和丁方承诺按照下列方式与期限偿还甲方129.6万元欠款:(一)第一年:在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乙方承诺每月偿还甲方3000元;在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乙方承诺每月偿还甲方6000元。(二)第二年: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乙方承诺每月偿还甲方12000元。(三)第三年: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乙方承诺每月偿还甲方90000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还清上述全部款项129.6万元。上述约定与该协议其他条款具体、明确。申请人四方表示其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该协议的全部内容。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丙方、丁方均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该协议中特别约定,该协议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丙、丁三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有权直接向兰州恒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丁三方自愿放弃就该协议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乙、丙、丁三方就违约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及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本公证员提请双方注意并确认以下内容:

一、权利义务主体

(一)债权人:深圳某保理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甘肃甲有限公司、龚某某、马某;

二、给付内容

(一)基于《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二)利息及损失: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深圳某保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与乙方甘肃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及丙方龚某某、丁方马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本处认为:该协议具备给付货币的内容,且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知悉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赋予该《协议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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