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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熊某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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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749321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我国中医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依靠家传、师承以及自学等方式得以传承至今,也正是由于这种传统知识传播体系的存在,使得中医始终难以完全认同西医所建立的教育模式。后在现代中医的转型发展过程中,国家创新性地设立了包括师承人员在内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的一系列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中医医师准入制度的缺陷。而在师承人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前,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公证可帮助有技无证的中医医师迈过执业的第一道门槛,让中医事业得以薪火相传。

2019年10月28日,李某联系到国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想办理中医师承关系公证。李某自2009年开始跟随熊医生学习中医,为了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师承人员应当具备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条件,并且按照我省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即跟师学习的时间依赖公证予以确认。

随着对当事人进一步的了解,经办人员发现李某曾于2009年申请公证过《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前次公证的师承教学时间仅是自2009年至2012年共三年,当时申请公证是由于按照我国2009年修正的《执业医师法》,师承人员只需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便有条件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李某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如今到了2019年,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对于师承人员的考核条件由要求学习满三年变成了五年。之后,经办人员据此联系到了XX区卫生局医政科的相关负责人,向其反映了当事人的情况,协商得出了方案是:当事人本次申请的中医学习时间只要满足从你处公证之日向后计算两年,便符合了相关文件要求的学习期限,可在后期申请医师资格考核。于是,经办人员将这一消息通知了李某,并告知其此次公证所应准备的相关材料,同时约定好办理公证的具体时间。

2019年10月30日,李某携带相关材料与指导老师熊某共同来到公证处,经办人员在审查师承当事人的身份、学历、资质条件后,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共同在《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上签字、捺印,当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指导老师):熊某,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师承人员):李某,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XX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XX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XX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作为以师承方式进行中医教学的指导老师,其具有从事教学所需的相应医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书面承诺在教学期间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乙方作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自愿与甲方建立师承学习关系。

甲、乙双方在签订《XX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师承教学时间为二〇XX年X月X日至二〇XX年X月X日,教学地点为XX医院,同时,双方就教学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双方职责等条款进行了相应的约定。甲、乙双方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认可,并知悉违反相应规定,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据《XX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X卫规【2018】2号)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熊某与乙方李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XX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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