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鱼苗增殖放流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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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749052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为了贯彻执行渔业法、落实省农牧厅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中分配的鱼苗增殖放流任务,确定于10月30日在民勤县举办鱼苗增殖放流活动,申请对其在活动期间选取鱼苗、运输、投放鱼苗的增殖放流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将这一过程和事实加以固定。
公证人员跟随某农业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崔乙、张丙、秦丁驱车到达了秦某所在的位于张掖市临泽县某村的某鱼类土著养殖公司选取鱼苗。该公司是通过招投标中标的苗种供应单位,公证人员与崔乙、张丙共同查看了该公司鱼池的鱼种,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崔乙、张丙按照要求选取了规格8厘米以上祁连山裸鲤,4厘米以上草鱼、鲢鱼、鳙鱼鱼苗,分类进行打样称重换算成总量,其过程和换算结果公证人员和申请人崔乙分别在鱼苗验收登记表上做了记载,并一桶桶分别打捞过磅称重后装入专用载鱼车内。然后,将载鱼车开至加水处在鱼箱内加水完毕,公证人员查看后加贴了封条。至此已是晚上7时,匆匆用餐后,公证人员与崔乙、张丙、秦丁一同跟车押运载鱼车连夜赶往民勤县,中途给载鱼车箱内加水一次。30日凌晨3点到达县城,6点钟上述人员继续押运载鱼车前往八十公里外的青土湖水域。10点钟载鱼车到达后,举行了由武威林业部门组织的省、武威、民勤县相关农业和渔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当地群众参加的鱼苗增殖放流活动仪式。仪式结束,省渔政管理部门领导宣布鱼苗放流活动开始,由鱼苗供应单位的秦某及工作人员打开载鱼苗车箱,在现场人员的围观和参与下,使用溜水槽和桶将鱼苗陆续放流到青土湖中。放流过程选取了青土湖水域的三个点分别将三箱鱼苗全部放流完毕,公证人员监督其将鱼苗箱全部进行了清底。公证人员对活动选取鱼苗、运输、放流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并现场制作了工作笔录进行了记录。在公证的参与下,申请人如期完成了任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张公内字第X号
申请人: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住所:武威市凉州区民勤路XXX。
法定代表人:施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乙,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该队工作人员。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崔乙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来到本处称,其支队根据甘农牧发〔2018〕X号《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在民勤县青土湖水域进行鱼苗增殖放流活动,并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已确定了放流鱼苗的具体时间、地点、取样方式和选种地点。为了保证放流活动的真实性,特向本处申请对其支队十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在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甘肃鱼类土著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鱼苗选种、量体、称重、装箱运输及在武威市民勤县青土湖水域进行鱼苗增殖放流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以上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某甲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14时30分,随申请人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在委托代理人崔乙、工作人员张丙来到位于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的甘肃鱼类土著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鱼苗选种、量体、称重、装箱运输,并跟随装载鱼苗车辆,连夜赶往放流地点民勤县,三十日早到达民勤县青土湖水域参加了鱼苗增殖放流仪式并进行了放流鱼苗活动,同时对其鱼苗选种、量体、称重、装箱运输、放流鱼苗活动的全过程和实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员助理进行了全程摄像、拍照。以上情况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笔录》一份共四页(内容见附件1)。
兹证明本次放流鱼苗活动的主办单位武威某农业执法支队主体资格合法;放流鱼苗的具体时间、地点、取样方式符合上述通知中放流实施方案的规定;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笔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笔录》上申请人崔乙及工作人员张丙、现场人员秦丁、公证员及助理某甲的签名均属实,原件保存于本处;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二十八张(见附件2)、摄录光盘一张(见附件3)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
附件:
1.《现场工作笔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2.照片二十八张。
3.摄录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